江秋莲与刘暖曦人格权纠纷案件案二审开庭审理

江秋莲与刘暖曦人格权纠纷案件案二审开庭审理 2月16日电 据山东省青岛市初级法院官微信息,2022年2月16日,山东省青岛市初级法院二审公布开庭审判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经用过:刘鑫)人格权纠纷案件,青岛中院由5名审判员构成仲裁庭开展审判,上诉人刘暖曦以及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被告江秋莲的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起诉。人民代表、人大代表、新闻媒体新闻记者在现场旁边听开庭审理。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子闺女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任陈世峰残害。江秋莲觉得,江歌被害事情中,刘暖曦虽并不是立即损害人,但存有重要过失,且其过错与江歌的身亡結果有立即逻辑关系,诉至青岛市城阳区法院,要求栽定刘暖曦赔付207余万元。

2022年1月10日,城阳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暖曦赔付江秋莲各类财产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失赔偿金200000元。

上诉人刘暖曦不服气一审判决,起诉至青岛初级法院,要求撤消一审判决,将案子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申诉江秋莲的所有诉请。其关键上诉理由是:一、一审人民法院忽略必需的一同诉讼参与人,违背法定条件。二、一审判决评定的基本事实无证据,造成客观事实评定不正确。三、一审判决评定上诉人担负刑事附带民事义务的先决条件和原因均不创立。四、一审判决上诉人付款精神损失赔偿金20万余元沒有根据。五、一审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正确。

被告论文答辩称,一、一审程序流程就在,针对增加一同上诉人及一同被告方问题,一审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已向彼此释明。二、一审判决评定证据确凿、精确,有充足的直接证据适用。三、上诉人起诉认为的客观事实没有合理直接证据适用。四、上诉人在起诉认为中以歪曲事实、编造谎言的方法推脱本身义务,背驰诚实守信。五、一审人民法院法律适用恰当,上诉人的主观性恶变和对被告人的思想损害并不是20万余元精神损失赔偿金可以填补。要求驳回申诉人的上诉请求,依规保持一审公平宣判。

开庭审理中,仲裁庭机构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彼此紧紧围绕一审是不是违背法定条件、刘暖曦是不是应担负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的赔付金额是不是适度三个聚焦点问题展开了充足的质证举证和争辩。上诉人和被告的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开展了最终阐述。

通过近4个钟头的审判,仲裁庭公布闭庭,案子将择期判决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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