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网上购物“减肥产品”竟系“索魂剧毒” 诉讼请求十倍赔付获人民法院适用

男人网上购物“减肥产品”竟系“索魂剧毒” 诉讼请求十倍赔付获人民法院适用 长沙市2月23日电(朱锋云)男人网上购物的“减肥产品”,居然含有药品监督管理单位全面禁止加上在食品类中的药物。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院23日发布了一起网络信息买卖合同纠纷的审判状况,针对上诉人提出要求被告方担负十倍赔偿费及有关花费的诉请,医院决策给予适用。

人民法院经审核查清,上诉人毛某于2021年分3次在淘宝网某护肤品店选购了9件、总价格为2142元的产品小金丸“泰国的泰漂亮slim蔬菜水果草本植物7days”。

毛某第一次取货并服用后,觉得作用非常好,瘦了15斤;第二次选购吃了后,人体发生恶心呕吐、心慌气短、失眠症、头昏等病症。经将产品复检,毛某获知其含有西布曲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禁止加上在食品类中的药物),遂再度选购该产品,并拍下来短视频留作直接证据。

另查清,这款产品实体及相片外包装盒无一切标识、标示表明物,沒有企业名、生产地、生产制造合格证书、出厂日期、成分表、产品执行标准、存储标准等。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此案系网络信息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中间的买卖为对于现货交易交易的买卖协议关联,该买卖协议系彼此被告方真正意思表示,被告方做为产品经营者,有责任给予符合我国检测标准的食品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通称《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此案产品归属于進口预包装,外包装盒整体沒有汉语标识、标示表明物等,归属于不符食品标准的产品。

《食品安全法》还明文规定,“顾客因不符食品标准的食品类遭受影响的,可以向生产经营者标准损失赔偿,还可以向经营者规定损失赔偿;生产制造不符食品标准的食品类或是运营明知道是不切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类,顾客除规定损失赔偿外,还能够向经营者或经营人规定付款价十倍或是损害三倍的赔偿费。”由此可见,针对运营明知道是不切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类的个人行为,顾客向经营者或经营人规定付款价十倍的赔偿费并不因产生具体危害为前提条件。

故针对上诉人毛某规定被告方担负十倍赔偿费、有关检测费用及旅差费、房租费等的诉请,人民法院给予适用。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依规宣判被告方某护肤品店于宣判奏效生效日十日内,向上诉人退回钱款2142元,并付款十倍赔偿费21420元、检测费用300元及旅差费、差旅费、房租费等花费1000元。现阶段,该宣判已起效。

大法官提示众多顾客,减肥应该始终坚持科学合理标准,不必盲目的坚信减肥食物广告宣传的“一面之词”,更不可以选购“三无产品”,以放弃身心健康的减肥方法不可取。若发觉保健品违法加上药品化学成分的违纪行为,应立即向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单位投诉。(完)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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