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法消化吸收社会公众储蓄100万以上应追责刑事责任

最高法:不法消化吸收社会公众储蓄100万以上应追责刑事责任 2月24日电 据最高法院官微信息,2月24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在其中要求,不法消化吸收或是变向消化吸收社会公众储蓄,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一)不法消化吸收或是变向消化吸收社会公众储蓄金额在100多万元的;(二)不法消化吸收或是变向消化吸收社会公众储蓄目标150人以上的;(三)不法消化吸收或是变向消化吸收社会公众储蓄,给存户导致立即财产损失金额在50多万元的。不法消化吸收或是变向消化吸收社会公众储蓄金额在50多万元或是给存户导致立即财产损失金额在25多万元,与此同时具备以下剧情之一的,理应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一)曾因非法融资受到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融资受到行政处罚法的;(三)导致严酷社会影响或是别的不良影响的。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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