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单位:减并海港收费标准新项目 定项减少港口城市引航费

两单位:减并海港收费标准新项目 定项减少港口城市引航费 中新财经3月2日电 据国家交通部官方网站信息,2月24日,国家交通部、我国发展改革委协同发布了《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决策减并海港收费标准新项目,定项减少港口城市引航费,健全拖轮费收费标准现行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常务会有关减并海港收费标准、减少港口城市引航费的决策部署,国家交通部会与我国发展改革委经实地考察、征询建议、成本费监审等制订了将海港设备保安人员费划入海港工作包干费、定项减少港口城市引航收费标准、扩张船方独立选择是不是应用拖轮的船只范畴等对策,自2022年4月1日起实行,减少货人公司和船运公司运输成本,推动港口经营环境提升。

通告具体内容包含:

一是减并海港运营服务型收费标准新项目。撤销海港设备保安人员费的政府部门标价,将其列入海港工作包干费做为子项目,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可高过原海港设备保安人员费收费标准。

二是归类定项减少18个港口城市出航国际航线船只的引航(移泊)费规范。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等4个海港减少引航费标准利率15%,上海港口、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市、湛江港、福州市港、广西防城港市、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等14个海港减少引航费标准利率10%,上海港口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减少引航(移泊)费标准利率5%实行,2024年1月1日按减少10%实行。经计算,以上港口城市引航组织减费额度约每一年3.2亿人民币。

三是健全拖轮费收费标准现行政策,出入湘江主干线海港的150米及下列中国国籍船只,由船方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依据具体情况决策是不是应用拖轮。

四是进一步标准口岸收费标准个人行为,督促落实海港运营服务型收费标准文件目录明细和公示制度,加强海港运营市场管理,协同有关部门依规对违法行为开展调研解决。

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实行,先前公布的相关海港运营服务型收费标准的要求与本通告不符合的,以本通告为标准。(完)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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