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黑公关”者有疼痛感,给“优化算法变去算计”警示

让“黑公关”者有疼痛感,给“优化算法变去算计”警示 □冯海宁

两根信息与“大数据杀熟”相关。北京市消协1日公布互联网技术交易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问题调查报告称,有八成多(86.91%)被访者有被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的历经,网上购物中的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问题较多。另一条信息是,3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严禁“大数据杀熟”。(3月1日)

北京消协2019年主观性调查问卷表明,88.32%的被调查者觉得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状况广泛或很普遍。今日,仍有超出八成的被访者觉得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状况十分广泛或普遍。2019年,五成被调查者表明曾遭受过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现如今这一数据变成了八成多。前面一种证实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很广泛,后面一种体现知情者在提升。

对于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近些年规章制度方面持续“下手”,例如,2019年执行的《电子商务法》,2020年文旅部公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都是有有关限制性条文。上年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的反垄断法指引,及其市场管理质监总局发布的两个管理制度征求意见,都确定对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说不。

但从全新调查报告看,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并没有“停手”。归根结底,无非三点:其一,网络平台根据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可以盈利,受利润迫使无法自拔。其二,因为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存有多元性和隐秘性,受害人消费者维权质证较为难。其三,到现阶段都还没涉及到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的行政处罚法实例,违反规定服务平台存有心存侥幸。

换言之,尽管整治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的制度体系持续完善,但尚未真真正正“电视剧亮剑”。缘故是,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实例必须有关案件线索,但数据调查报告,尽管近九成被访者觉得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会侵害消费者权利,但真真正正进行消费者维权的却很少。当被害顾客欠缺消费者维权观念,就不容易为监督机构举报线索,这当然危害到稽查“电视剧亮剑”。

并且,目前机制的惩罚条文还不健全。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严禁运用优化算法在成交价等买卖标准上推行不科学的差别待遇等违纪行为。违背第二十一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法规的要求给予解决。因为该罚则存有模糊性,一些执法部门免不了觉得疑惑。

此外,上年七八月市场管理质监总局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后,迄今并未宣布颁布,那麼这两个要求中对互联网大数据“黑公关”个人行为的惩罚条文当然没法充分发挥。对于为什么不根据《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惩罚,非常值得讨论。

2022-03-03

202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