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加强入河入海污水口监管工作中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有关加强入河入海污水口监管工作中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有关加强入河入海污水口

监管工作中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函〔2022〕17号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中央部委、各各部委:

入河入海污水口(下称污水口)就是指立即或根据管路、沟、渠等污水处理安全通道向自然环境水质排出废水的口门,是河段、水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关键连接点。为加强和标准污水口监管,经国务院办公厅允许,现明确提出下列建议:

一、整体规定

(一)指导方针。以习近平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经济思维为具体指导,全方位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各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观念,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决策部署,坚持不懈精确污染治理、科学合理污染治理、依规污染治理,以改进生态环境保护品质为关键,推进污水口设定和管理方法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权责明确、设定有效、规范化管理的高效监管体制,合理监管入河入海污染物质排出,不断提高环境整治工作能力和水准,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主动奉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综合,以水定岸。统筹岸边和水中、陆上和深海,依据水源保护区水质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确污水口设定和管理方法规定,逐步推进岸边环保治理,完成“水源保护区水质—污水口—污水处理安全通道—污水处理企业”整个过程监管。

明确义务,加强监督。确立每一个污水口责任主体,保证事有些人管、责有人负。贯彻落实地区市人民政府归口管理义务,生态环境保护单位统一行驶污水口环境污染排出监管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水利工程等有关部门按岗位职责分工合作。

统一规定,区别管理方法。国家相关单位制订污水口监管要求及技术标准,具体指导催促全国各地清查整顿目前污水口,标准审核新增加污水口,加强日常管理方法。地区联系实际制定计划,推行差异化管理方法。

突出主题,分阶段执行。以湘江、大河、渤海湾等有关河段、水域为关键,确立分阶段目标任务,首先推动湘江入河污水口检测、追溯、整顿,建立和完善管理模式,将管理方法范畴逐渐扩大到国内各地。

(三)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进行湘江、大河、黄河、海河、湘江、松辽、长江下游(下列称七个河段)流域及关键干支流、关键湖水、关键港湾污水口清查;推动湘江、大河流域及关键干支流和渤海湾水域污水口整顿。

2025年底前,进行七个河段、近岸水域范畴内全部污水口清查;基本上进行七个河段流域及关键干支流、关键湖水、关键港湾污水口整顿;完工政策法规管理体系较为完备、技术性管理体系较为科学合理、体系管理较为有效的污水口监管制度体系。

2022-03-03

202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