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收不意味着认同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维权必然选择

“查收不意味着认同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维权必然选择 “查收不意味着认同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维权必然选择

史奉楚

将于3月1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确立,方式经营人给予的内容格式条款项目有以下几点的,人民法院理应依规评定失效:(一)收件人查收产品即视作认同产品质量合乎承诺;(二)电商平台经营人依规应负责的义务一概由网站内经营人担负;(三)方式经营人拥有单方面解释权或是最终解释权。除此之外,经营人对无理由产品做出附加服务承诺的,理应信守诺言。

大家在网上购物时最易于看到的情况是,一些生产经营者在店铺内或是产品表明栏标明“查收即视作产品达标”“此产品不适合七日无理由”“拆开后不退换货”等字眼。对于此事,绝大多数顾客因为不清楚有关法律法规,将其视作经营人的常用实际操作来遵循,乃至在购买到不绝称心的产品后,也会为了更好地遵循前述标准而惯着经营人。

实际上,顾客的“不较真儿”反倒让一部分经营人死不悔改,乃至得寸进尺地吞噬顾客合法权利。这让本就处在劣势影响力的顾客更为孤立无援,难以与在产品质量、信息科技、交易方式等层面把握資源的运营者和互联网平台博奕、对抗。

以上法律条文坚定不移地走到了顾客一边,强有力保卫了顾客合法权利。查收产品只意味着顾客收到了产品,在顾客并未拆开查验前,没法对产品质量及其产品是不是合乎店家叙述做出分辨。店家“查收即视作产品达标”的“内容格式条款项目”显而易见合不来常情。

除此之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顾客订作的,新鲜易腐烂的,最新下载或是顾客拆开的音像资料、计算机技术等智能化产品,交货的报刊、刊物4类产品外,顾客对其他产品均可享有七日无理由支配权。而依据法律条文,店家在售卖时不一定确立告之顾客,没经顾客确立认同得话,顾客也可享有七日无理由权。除此之外,店家对前述4类产品以外的货品做出服务承诺的,不可后悔。

除此之外,必须留意的是,对于当今比较受欢迎的互联网直播带货,以上法律条文也做出了有目的性的要求,将网络直播平台及卖货者看作互联网经营人给予看待。故依据该法律条文,网络直播间销售产品危害顾客合法权利,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营销平台经营人无法给予直播房间经营者的实际信息内容,顾客可要求网络营销推广服务平台负责承担责任。由此,网络直播平台须尽到对应的审批严格把关义务,不然就得承担责任。

总体来说,该法律条文立在了顾客角度和基本常识视角,让劣势的顾客不会随处被经营人和互联网平台去算计。尤其是,法律条文否认了互联网平台和经营人拥有单方面解释权或是最终解释权,等同于废除了“最终解释权归店家”的霸气作法。顾客在网上购物及其权益维护全过程中,将不会再忧虑遭受不公平看待,这也逐步推进经营人高度重视消费者权利,合规经营,打造出更有益于顾客感受的消费自然环境。

2022-03-03

202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