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事件为什么恶心,你遇到的最恶心的事是什么事
在深圳工作726事件为什么恶心,销售部门女同事出轨一个副总,被他老婆堵在公司楼下暴打一顿,搞得众人皆知。
副总他已有家室,孩子都上幼儿园了。她跟他好上了后,两个人经常在一起出差。大家开始没有发觉,觉得就是普通同事之间的工作而已。
直到那天被他老婆发现后堵在写字楼楼下,他老婆抓住女同事一直拉扯着头发,然后副总还一周护着销售女同事,上演了一场“原配殴打小三”的事件。
恶心的事情就是,副总一直护着女同事,发展到后来他动手打原配护小三的闹剧。可怜的原配还被打了。这就是恶心。
后来,他们觉得这么闹太丢人现眼了,就辞职离开了公司。而最后他老婆也是跟他离婚了。他不顾孩子和老婆离婚,让小三上位,结果后来热恋期过后,也分手了。男的可以说赔了夫人又折兵,没有讨好小三,自己原配也被逼走了。
首先来说,爆粗口不对!但是,不要对艺人要求太多,他们本来大多数素质不高,又摸爬滚打在名利场,早已迷失本性!素质高的也有,不常见!不过,爆粗口也是正常,试问,这世界上的正常人有没爆过粗口的么?!对我们普通大众而言,对于艺人,愿意看就多看看,不愿意看就不看,没必要较劲!只是,不要让其影响心情和教育下一代就可以了!
其次,对偷拍者来说,怎么说呢?!我就想对偷拍者爆粗口,这不够人字撇捺!人家好心好意陪你吃饭聊天,你这货传播隐私!只能说明你内心阴暗!行为肮脏!为人下作!
再次,这种偷拍并上传的行为,未经本人许可,是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是尖端武器!
真相到底是什么?小编为大家寻找真相!
前段时间一段视频在网上流传开来,视频中给人一种有人吃鸡排倒地的假象!
鸡排店工作人员称,散播这样的视频,很可能是竞争对手故意为之。
经过民警的大量走访调查,最终证实该视频发生地不在深圳,网传正新鸡排华强北店食物中毒消息,纯属谣言!
随后微博一个叫@鸡排达人的说出来真相 ,这位认证为”正新鸡排华西区负责人”表示正新官方通报视频是东莞一起纠纷。
很多事情,自己毫不知情,却信以为真,然后就随手转发了,这是一件很缺德的事情。如果事态严重,造谣者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具体哪些罪名,小编一一为大家列举出来:
《刑法》第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该决定由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其中明确提出: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4 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 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相互诋毁的行为危害不大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诋毁商誉行为来处理即可。只有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犯罪,这也是由刑罚适用的不得已性原则所决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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