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销售熟菜被判赔10倍 “毛母亲经销部”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网上销售熟菜被判赔10倍 “毛母亲经销部”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4月29日,澎湃新闻网(www.thepaper.cn)从重庆市忠县毛母亲土特产品经销部(下称“毛母亲经销部”)授权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处掌握到,毛母亲经销部于当天早上向重庆高级法院提到再审申请。

澎湃新闻网先前报导,上年7月,黑龙江省男人邵佰春在毛母亲经销部选购了150份熟菜。接到货,邵佰春发觉这批熟菜的外包装上无产品名字、出厂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内容,遂将“毛母亲经销部”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觉得,“毛母亲经销部”的售卖个人行为违背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要求,针对退回邵佰春钱款的诉请,医院给予适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要求,“毛母亲经销部”明知道自身制造的经营管理的粉蒸排骨、烧白、红烧肉理应开展标志依然未标志进而径行售卖,归属于生产制造和运营不符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类,故针对付款工程款十倍赔偿费的诉讼请求,医院也给予适用。

合川区人民法院遂宣判毛母亲经销部“退一赔十”。王亚琼不服气,起诉至重庆一中院。

重庆市一中院于2022年4月7日做出的裁决书表明,医院二审期内,被告方沒有递交新的直接证据,二审审判查清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与一审同样,医院给予确定。医院觉得,二审异议聚焦点是案涉商品是不是归属于不符食品卫生标准的商品及“毛母亲经销部”是不是应担负惩罚性赔偿义务的问题。案涉商品在售卖时,其外包装盒上未标志经营者信息内容、商品有效期等需要的商品信息,违背了强制要求,应评定案涉商品归属于不符食品卫生标准的商品。“毛母亲经销部”在一审中对包装设计上的标志存有的以上问题亦情况属实,二审中虽递交相关资料表明其商品标志上开展了改善,但并不可以否定案涉商品在售卖时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强制要求的基本事实。“毛母亲经销部”市场销售案涉不符食品卫生标准的商品,应担负对应的法律依据。故对邵佰春规定“毛母亲经销部”担负惩罚性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给予适用。

裁决书表明,重庆市一中院觉得,有关“毛母亲经销部”明确提出邵佰春的订购个人行为存有牟取暴利目地,且不属于顾客,不可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要求的起诉建议,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编写注:第三条 因食品类、药品安全问题产生纠纷案件,消费者向经营者、销售者认为支配权,经营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明知道食品类、药物存有产品质量问题而依然选购为由开展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以适用)要求有悖。综上所述,“毛母亲经销部”的起诉建议不可以创立,原审宣判恰当,应予以保持。宣判: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2022-04-29

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