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共电动汽车租赁,宁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审批程序是什么?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宁波公共电动汽车租赁: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设立的受理处办理申请配租手续→受理处提出初审意见,生成《评分表》后张榜公示→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处)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县(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对符合准租条件的对象,在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机构)网上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并签发《准租证》。
  

2、引进人才:申请人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由单位统一向县(市)区人才局(中心或办)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人才局(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单位公示→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处)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就申请人的是否符合引进人才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县(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对符合准租条件的对象,在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机构)网上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并签发《准租证》。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备齐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设立的受理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镇乡(街道)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逾期不再受理,视同自动放弃。

2。初审公示

镇乡(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张榜公示10日。公示期满,异议成立的,向申请人出具公示异议调查结论并退回申请材料;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表、相关材料及汇总表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镇乡(街道)应将公示文稿和公示现场照片存档备查。

3。审核公示

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区民政、房管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通过家庭在网络上公示10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家庭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日内联合区民政、房管和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镇乡(街道)向申请人出具公示异议调查结论,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4。核准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分类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各镇乡(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予退还。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备齐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经用人单位审核、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由单位统一报所在地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初审。用人单位应将公示文稿和公示现场照片存档备查。
  

2。初审

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在20日内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汇总表报送至区人社局(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引进人才对象)或区外来务工办(外来务工人员对象)。

3。审核公示

区人社局和区外来务工办在20日内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汇总表送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区民政、房管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通过家庭在网络上公示10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家庭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日内联合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向申请人用人单位出具公示异议调查结论,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4。核准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分类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用人单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不予退还。

受理点:

鄞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地址: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住房保障窗口( 钱湖南路578号鄞州体育馆旁)

电话:0574-87419190。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设立的受理处办理申请配租手续→受理处提出初审意见,生成《评分表》后张榜公示→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处)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县(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对符合准租条件的对象,在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机构)网上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并签发《准租证》。
  

2、引进人才:

申请人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由单位统一向县(市)区人才局(中心或办)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人才局(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单位公示→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处)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就申请人的是否符合引进人才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县(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对符合准租条件的对象,在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机构)网上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并签发《准租证》。
  

3、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由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设立的受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提出初审意见,生成《评价表》后在申请人单位公示→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处)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县(市)区外来务工办(流管办)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外来务工人员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县(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对符合准租条件的对象,在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机构)网上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并签发《准租证》。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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