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人身自由权 互联网“社死”并不是琐事

损害人身自由权 互联网“社死”并不是琐事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以“坚持不懈以人民为中心,加强互联网时代人身自由权刑事案件维护”为主题风格的记者招待会,公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详细介绍检察系统加强人身自由权刑事案件维护工作情况。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初次公布以人身自由权刑事案件司法保护为主题风格的指导性案例。

“人身自由权”这一定义,早已伴随着民法中人身自由权单独成编而日渐为大家所熟识。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对什么是人格权、怎样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了解还非常模糊不清。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但对司法部门具备较强的示范性实际意义,对大家而言也是一堂栩栩如生的普法教育课。

例如,“诋毁杭州市取快递女子出轨”案中,郎某、何某捏造受害者多次产生不正当行为关联的聊天记录并推送到互联网上,严重影响了受害者的常规工作中、日常生活,比较严重妨碍了公共秩序。检察系统促进案子从自述变为适用公诉案件程序流程起诉,给予提起公诉起诉违法犯罪,合理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利,维护保养了网络环境纪律。

可以看得出,人身自由权既并不是财产权利,也不是人身权,反而是一种比较抽象化的支配权。它涉及人的名称权、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个人隐私等支配权。人身自由权一旦被侵犯,尽管不一定会导致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却会导致受害人在精神上极为痛楚。例如,杭州市取快递女子被诋毁外遇后,由于没法承担网络语言暴力而患上忧郁症。在一些涉网络语言暴力案子中,有受害人乃至由于无奈辱骂而自尽。

互联网时代,人身自由权受损害变成广泛“困扰”。网民们用“社会性死亡”来代指本人在移动互联网上自尊的缺失。“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令人“社死”非常容易,但交代问题、澄清事实却难以,对网爆者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是十分困难。

过去,大家对维护人身自由权通常不足高度重视。互联网上造谣诽谤、数据泄露等状况并许多见,但真真正正诉诸法律的并不是很多。这一方面是由于大家的人身自由权的了解还不够深层次;另一方面,从刑法看来,诽谤罪一般是自述罪,受害者调查取证十分难,消费者维权成本相对高,結果却不一定不尽人意。在“诋毁杭州市取快递女子出轨”案中,检察系统促进案子从自述变为适用公诉案件程序流程起诉,就大大的降低了受害者的质证工作压力,强大地保障了个人的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更加高端的要求。大家在物质条件标准改进以后,必定在精神层面有更好的规定。全方位加强对人身自由权的维护,是贯彻落实宪法学有关确保人身自由权的基本准则,也是与时俱进进步时尚潮流,达到大家对人身自由权的更多要求。

2022-02-23

202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