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争议案例大全,有哪些原以为会判很轻,实际却判得很重的刑事案件

笔者在监狱执勤,遇到很多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自己觉得没事,实际判了很重的案例刑事案件争议案例大全。

其实这些罪本来就是重罪,只是当事人或亲属不懂法,反以为自己没多大事。

a、某甲拦路抢劫得款三元,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抢劫是暴力性犯罪,最低量刑是三年有期徒刑。

小插曲:其父母到监狱找到领导,说:孩子不懂事抢了三元,我们赔偿三百元能把他放回去不?

b、某乙,入户盗窃旧衣服一件,价值56元,被判刑一年。

入户是盗窃的从重情节,只要入户,无论多少都会判。

b1、某入户盗窃不成,将户主打成轻微伤。被判十二年。

盗窃时动手打人,会转化为抢劫罪。入户抢劫,最低量刑十年。

c、某盗窃电线一宗,卖废品200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

破坏电力设施,量刑依据不是卖了多少,而是造成损失多少,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d、某被哥们电话叫去,“轮流”和某女发生关系。被判十年。

轮奸是强奸的从重情节,最低量刑十年。此公貌似侵犯了李天一的专利。

e、某破窗进入建筑设计院,偷得旧电脑一台,卖得六十元。后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旧电脑不值钱,但是里面的图纸资料价值连城,尤其是上边有一个软件加密狗,价值六十万。

f、某交通肇事致一人受伤,下车查看后,伤者骨折但无生命危险。肇事者为了逃避责任,将伤者放在路边草丛里,放任不管,致使伤者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后在赔偿了七十多万后,被判十七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g、某包工头,听说工人干活时坠入深坑,为逃避责任,强令另一工人用挖掘机将深坑填埋,造成坠坑工友死亡。后被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等等。

多次被强暴,女孩在生殖器涂抹氰化物毒死强奸犯。

霍小玉是浙江某县中心医院护士,自幼父母双亡,爷爷奶奶将其抚养长大。小玉做倒班护士,在她回家必经之路有一段人迹罕至,路灯昏暗,每次路过那,小玉都会脊背发凉。怕什么来什么,那天凌晨下班的小玉被一个混混强暴,并威胁她不准报警,表示我家全是当大官的,还得意洋洋的让她想想爷爷奶奶的安危,懦弱胆小的小玉不敢声张。

尝到甜头的歹徒,如法炮制,再一次在其下班路上强暴了小玉,小玉又恨又怕又恶心,她恨自己无能,懦弱,回家后小玉思考了一个夜晚,想到如果一直忍着必定会让歹徒变本加厉,于是她选择了报警。然而,由于案发后,小玉回家泡过澡,并把衣服全部消毒了,所以没有物证的情况下,警方也无可奈何。

小玉绝望了。学医的她知道氰化物剧毒的厉害,于是,小玉撒谎说家里菜地要除虫,利用职务之便买到了氰化物和解毒针剂。每天下夜班之前她就提前打好解毒针剂。这天,贼心不死的歹徒如期而至,小玉警告他,胆敢冒犯自己让你死无葬身之地,面对小姑娘的威胁,歹徒嬉皮笑脸的撕扯小玉的衣服,在拉扯中,小玉在生殖器上抹上氰化物,得逞后的歹徒在地上翻滚几分钟后气绝身亡。留下小玉在风中凌乱。

我个人认为最具有里程碑式的“正当防卫”刑事案件就是2018年夏季的“昆山于海明反杀案”和2018年底的南京江宁区“小偷被抓骨折索赔14万,最终法院判抓贼者属正当防卫,不赔!”,这两个案例都有防卫过当的表现,但法律一改以前判定原则,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原本就是受害者的正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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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看下“昆山于海明反杀案”的判定依据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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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昆山于海明反杀案,法律评估死者生前可能对本是夺刀追砍者于海明依然具有极大生命威胁,因此判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还有刚刚发生的第二例,这是一起很普通的小偷受伤后索赔案例:

但看到很多小偷各种致死案例中,其家属进行索赔,导致被盗者赔偿一定比例的款项给小偷,而上图中小偷被打受伤,因其属于逃跑反抗中所受伤,法律不予保护,而判定被盗者属于正当防卫,邻居属于见义勇为,无需进行赔偿!

这两个案子都有效识别了正反两种代表人物,即保护了正义者,又有效的打击了类似嫌疑人的“我死我有理”的错误观点,再次为办理这些案件的法官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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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1

202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