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确定 (授权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确定

北京市6月2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确定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大会根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以下改动:

一、将第四条改动为:“反垄断法工作中坚持不懈我党的领导干部。

“我国坚持社会化、法制化标准,加强市场竞争现行政策基本影响力,制订和执行与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市场竞争准则,健全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统一、对外开放、市场竞争、合理的市场体系。”

二、提升一条,做为第五条:“我国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规章制度。

“行政单位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受权的具备管理方法公共行政职责的安排在制订涉及到企业登记经济活动的要求时,理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提升一条,做为第九条:“经营人不可运用数据信息和优化算法、技术性、资产优点及其平台规则等从业此方法严禁的垄断行为。”

四、提升一条,做为第十一条:“我国建立完善反垄断法标准规章制度,加强反垄断法管控能量,提升管控工作能力和监督机制智能化水准,提升反垄断法执法司法,依规公平高效率案件审理垄断性案子,完善综合执法和司法部门对接体制,保护公平交易纪律。”

五、将第十条改成第十三条,第一款改动为:“国务院办公厅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承担反垄断法统一执法工作。”

六、将第十三条第二款改成第十六条,第一款改成第十七条。

七、将第十四条改成第十八条,提升二款,做为第二款、第三款:“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要求的协议书,经营人可以证实其不具备清除、限定市场竞争实际效果的,不予以严禁。

“经营人可以说明其在有关销售市场的市场占有率小于国务院办公厅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要求的规范,并合乎国务院办公厅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要求的其它标准的,不予以严禁。”

八、提升一条,做为第十九条:“经营人不可机构别的经营人达到垄断协议或是为别的经营人达到垄断协议给予实际性协助。”

九、将第十七条改成第二十二条,提升一款,做为第二款:“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人不可运用数据信息和优化算法、技术性及其平台规则等从业前款規定的乱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个人行为。”

2022-06-25

202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