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检察院原检察长蒙永山贪污案一审宣判

青海检察院原检察长蒙永山贪污案一审宣判 2022年7月12日,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海检察院原党委书记、检察长蒙永山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蒙永山以贪污罪被判刑期十一年,并处罚金rmb二百万余元;对蒙永山贪污受贿所得的财产及孳息给予追讨,上缴国库。蒙永山复庭表明听从法院判决书,不起诉。

经审核查清:2001年至2021年,被告蒙永山运用出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检察院党委书记、检察长,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检察长,青海检察院党委书记、检察长等职位里的便捷,为别人在案件处理、职位破格提拔、新项目承包等层面提供帮助,立即或根据家属违法私收他公共财物,总共折合人民币2112万余元。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觉得,被告蒙永山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里的便捷,为其他人谋取利益,违法私收他公共财物,其手段已组成贪污罪。蒙永山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做为司法部门工作员,滥用职权干涉、干预司法活动,一部分涉案财物无法追讨归案,依规理应严格惩治;蒙永山在平安队伍教育整顿期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有犯罪行为,积极口供绝大多数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并未把握的客观事实,组成投案自首,其受到行贿含有100万余元系未遂犯,依规可并对从轻处罚。结合之上剧情,法院遂做出以上裁定。

(总服务台记者 奚丹霓 张赛)

2022-07-13

202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