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内职工薪资如何付?适用什么条文?专家学者详细说明

新冠疫情期内职工薪资如何付?适用什么条文?专家学者详细说明 有效、合理合法确保劳动者权益,是公司复工复产的一大重要。

为妥善处置好劳务关系,近日,上海市市社保局科学研究颁布《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共5一部分17条內容,对于业内关注的劳动者用人、工资支付等领域的问题,并融合《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国家和当地有关出台政策,做出有关解释。

公司、职工需积极主动商议

例如,在工作用人层面,《工作指引》提及,因新冠疫情缘故,公司与员工可以根据商议等方法,有效延期签订或续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時间;公司利用电子邮箱、内部结构协同办公系统、微信群组等方式,将仅适用新冠疫情过程中的停工停产、变动劳务报酬、调节工作方式运行时间、轮岗制度调休等经济责任审计递交公会或职工监事探讨并征询建议的,视作已执行民主化程序流程。

对于此事,上海中国太平洋法律事务所张君强刑事辩护律师告知新闻记者,以上引导內容一方面表明,公司与职工续签、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时间段可以酌情考虑超过1个月的缓冲期,而且公司单位还可与职工选用电子器件方式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书,或根据商议有效延期签订或续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时长等。

另一方面,依据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涉及到有关职工劳务报酬、工作方式等变动,公司“理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是整体员工探讨,明确提出计划方案和建议,与公会或是职工监事公平商议明确”,在其中关键是,有关商议工作中或将从线下推广变化为网上,从而造成的公示公告、告之还可以网上开展,公司单位与职工双方都应积极开展商议全过程。

除此之外,《工作指引》还要求,对依规推行防护医治或是密切接触的新冠肺炎病人、没有症状的病毒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及其因政府部门执行隔离措施或是采用别的应对措施造成不可以给予正常的工作的员工,公司不可因而解除劳动关系。以上工作人员工作合同到期的,各自延期至防护医治期、密切接触期、隔离期到期或是政府部门实行的应对措施完毕,必须停产再次医治的以外。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第15条要求,在采用公共卫生服务防止控制方法时,员工疑是患传染性疾病或是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防护观查后清除的,公司理应视作员工给予正常的工作,付款其防护观测期内的薪水。

“依据上海高院的相应要求,防护医治或密切接触期完毕后,员工仍需停止工作开展医治的,公司单位应按员工生病医疗期的相关要求付款其薪水。”张君强表明,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员工在疫情防控期内因不配合政府机构疫情防控对策被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被治安拘留等惩罚的,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公司依规制订的管理制度开展解决。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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