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文为何不构成强制猥亵罪,阿里女事件中男领导王某文为什么不构成猥亵罪?

没有证据表明有强制猥亵行为王某文为何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当然就不会定罪了。其实这个案子太扑朔迷离,王妻发文称,第二次王进入房间,是周主动,王有配合,也就是有猥亵行为,网购洗澡出来,周睡着了,王另外一张床躺了一会离开房间。警方通告显示,周通过她人召唤,王第三次进入房间,而且是开着视频的进入,发现周又是睡着的。开视频进入房间,可见王确认周是穿着衣服,而且不算暴露。那么上一次在房间猥亵行为,其程度可想而知。另外一个问题,醉酒后一般应该是要不耍酒疯,要不睡着,周连续在酒疯和睡着之间自由切换,这种状态太可疑了。都是酒后,猥亵行为是相互的,责任却只有男方承担,法制上有先天性的不公平。

周某作为受害人,应该博得同情,警方介入调查,已经有了结论,尊重警方依法处理结果,王妻发自己臆测之文,以为舆论左右了检方的判断,王妻想错了,没有你发文检方也会做出正确判断的,你发文无外乎诽谤污蔑周某,让舆论倒向王某,博得同情。事实胜于雄辩,王某被顶格行政拘留处罚,难道是警方陷害王某?王妻有本事申请附议,撤销警方处理结果,再起诉周某诽谤罪,你胜诉了再出来上钻下跳,张妻东施效颦,也想刷存在感,真是低幼的可笑,能推翻警方处理结果吗?自己丈夫犯猥亵罪,还不嫌丢人啊!赶紧闭嘴吧!

已经有律师分析过。猥亵要暴力胁迫行为才能入罪,就是受害人要反抗要明确说不。这个受害人或者没有,或者没证据证明,但是介于酒醉状态,也不能视为主观意愿的愿意,所以引用治安条例里猥亵精神病和智障者,15天治安拘留。有律师说这是治安处罚里最高的了,是司法机构认为与犯罪一步之遥了。个人觉得犯罪分子利用精神病患者和智障者的无知和不懂反抗而去猥亵,应该重判就应该是刑事罪。至于这里,酒醉状态女性可能表现主动行为,但男性如此行事也是一种犯罪,现在警察如此判罚也是在表达这种观点。

自相矛盾的检察院通报。

通报中用到了“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就意味着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侦查获取的证据认定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这是其一!其二,检察院认为王某文对周某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对于猥亵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呢?区分标准就是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行为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其中暴力和胁迫都是可以从字面上加以理解的,而其他方法强制就包括用药物或者趁被害人熟睡、酒醉等等。简而言之只要嫌疑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强制猥亵罪!而其他违背被侵害人意志所实施猥亵行为是属于违法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的行为!因此检方的表述既认定王某文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又认定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不是自相矛盾嘛?如果不是我们的检察官逻辑学是零分的话,那么确实是丢自己的脸而给足公安机关面子了吧!

那么对于检察院给的面子,公安机关接了嘛?答案是完全没有!对王某文的后续处罚又犯了一个适用法律条款的错误!给予了王某文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对有猥亵行为的行为人处以10日以上15日一下治安拘留的行为是: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而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是指如猥亵孕妇、当众猥亵等,或者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等情形。那么对照王某文实施猥亵的对象,以及其的行为和后果,是否符合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呢?如果莫须有的话,或许就是因为王某文服务的公司是阿里,或许是周某通过网络发布的大量不实之词,或许是诸多别有用心,唯恐阿里不乱的人的炒作才会引发如此大的关注吧!但这些并不是王某文的错!

现在王某文已经释放回家了!至于其能否追究周某诬告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公安机关对其处以15天治安拘留是否合法的问题,这应该是要通过行政复议甚至进行行政诉讼才能解决的。如果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定公安机关对于王某文的治安处罚是错误的,那么王某文不仅可以追究周某的诬陷之罪,而且还可以主张名誉赔偿以及公安机关的国家赔偿,甚至还可以因被阿里开除而提请劳动仲裁。否则,就只能作为王某文人生中的一次劫难,自认倒霉而已了!

2022-06-09

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