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吗,村委会有权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吗?

农户的承包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绝大多数农村,发包土地是以村民组即原来的生产队为单位进行的,所以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在宪法意义上应该是村民组,只有很少的农村是行政村即原来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村委会有权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吗。集体发包土地与农户承包土地是经济行为,应该发生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村范围内的村民自治组织,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以,从法理上说,发包土地或收回承包地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范围,与村民自治组织无关。但是,由于农村改革中出现了偏差,即有些人是想把土地集体所有制彻底搞垮(白纸黑字写着呢),恢复土地私有制,具体表现为承包费不收了,还要搞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征地补偿款和土地流转租金全部归土地承包户获得,等等,在事实上把集体经济组织搞垮了。但党中央又坚决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允许搞土地私有化,于是,在那些集体经济空壳的农村(是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只能由靠财政和政权力量支撑的村委会代理行使。在这种代理行为中,负责具体工作的村委会干部操作起来很困难,表现为某个农户把土地撂荒了,有三五亩或十几亩,收回来很可能会惹火承包户,乡里乡亲伤了和气,即使是勉强收回来了,小片土地也不好利用。这样,绝大多数农村村支两委干部都放任不管,不给自己找那个麻烦。土地承包法是受到了土地私有化理论干扰的,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如果有县乡村三级干部想解决土地撂荒或低效利用问题,发展规模化农业,建议你们把相关法律作为参考,能用则用,不能用就不理会它,重要的是借鉴改革取得成功的农村经验。比如,我在《乡村振兴的基础理论与应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一书中介绍了广东省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的经验,其中的叶屋村和新城村两个案例就很好。如果新时代把这两个村树立为像当年小岗村那样的典型就好了,什么土地撂荒,集体经济空壳,干群矛盾,民主管理不到位,贫富差距拉大,等等问题,都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当然彻底解决还需要国家出台一整套政策。

村集体作为发包方,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

但是由于土地发包方具有监督土地合理利用、保护土地的权利,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收回承包地的:

1.农民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并自愿将承包地交回的;

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注意,不包括林地。

3.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销户口的农民的承包地。注意:对服刑时间不长,一两年至于几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人,他们行满释放后回家继续务农,应当给予其生活出路,对他们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调整,由其亲属耕种。

4.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村集体收回该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承包方农户丧失劳动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6.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7.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8.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9.承包方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土地的;比如农村妇女出嫁,若是婆家所在地给出嫁女子承包地了,娘家的承包地当地村集体有权收回。

10.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村集体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地。

11.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部队应当及时通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停发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

注意:义务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不能被收回。所以基本上,只要你的户口在村集体,且土地不撂荒合法种植或流转村集体是不会随意收回土地的。

2022-06-09

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