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家属将犹他州政府告上法庭,女子与丈夫争吵后在滇池跳缆车溺亡,家属索赔35万,该不该给

受害人的自杀行为,责任在受害人本人。其家属要求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赔偿。事件大致经过游客家属将犹他州政府告上法庭:

游客家属将犹他州政府告上法庭,女子与丈夫争吵后在滇池跳缆车溺亡,家属索赔35万,该不该给

2018年10月18日,宋女士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产生轻生的想法。在乘坐滇池索道缆车时,突然打开缆车门,跳入滇池中不幸溺亡。

游客家属将犹他州政府告上法庭,女子与丈夫争吵后在滇池跳缆车溺亡,家属索赔35万,该不该给

其家属以索道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起诉索道公司要求赔偿35万元。后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索道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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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无论事情的发生和结果,都是由宋女士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索道公司没有任何失误的地方,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游客家属将犹他州政府告上法庭,女子与丈夫争吵后在滇池跳缆车溺亡,家属索赔35万,该不该给

首先,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中的宋女士是与丈夫因为家庭不和而发生争吵,该女士想不开想自杀。这实际上是他她心理有问题,属于心胸狭窄,遇事不冷静。

夫妻之间发生争吵和矛盾,这也属于正常现象,应当以平常心来对待。即使长期争吵,感情不和,那么也没有必要以死相搏。大不了起诉离婚得了,婚姻可以不要,家庭可以分裂,但是生命应当存在,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的了。

宋女士因为与丈夫争吵就想自杀,这种心理是不足取的。她又采取到滇池乘索道跳河自杀的方式进行,这只有她自己一个人内心知道。其他人是无法防范的,包括她的丈夫。

因此对其自杀行为,主要责任在于宋女士本人,次要责任在于她的丈夫。

其次,索道公司无任何责任缆车索道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只要按规定操作,就是尽到了相应的职责。

而宋女士坐索道要自杀,这是索道公司无法知道和无法预料的,更是无法事先防范的,因此索道公司对于宋女士的死亡是不应负责任的。

如果宋女士不是因为自杀,而是因为坐索道发生事故而死亡,那么索道公司因为管理或者操作不当,应当负责任,这还说得过去。但是宋女士关键是自杀,反怪索道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这就有点儿强人所难了。

索道公司不可能派人24小时盯在每一个旅客身后,一刻不停的保护他们的。

因此要求索道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受害人家属要求赔偿,属于无理取闹出了事情之后就应当报警,查清原因。如果确系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那么不应当要求别人承担责任;如果确系是由索道公司造成的,那么可以要求索道公司承担责任。

现在问题就是:已经知道该事故是由宋女士自杀行为造成的,那么宋女士的家属起诉还索道公司,这明显是讹人的表现,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并且索要35万元,没有一点法律和事实依据。

因此被法院依法驳回,这也是正确的。

结束语:现在法律越来越严格了,那些想碰瓷讹人的投机者以后将没有机会打赢官司了,他们也该收场了。

事情回顾。2017年5月19日,近60岁的吴某在花都区某山村景区河道旁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吴某从树上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亲属将该景区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不知何因,此消息整整过去一年才见诸媒体,而且题主也未交待是男性女性)。

游客家属将犹他州政府告上法庭,女子与丈夫争吵后在滇池跳缆车溺亡,家属索赔35万,该不该给

游客家属将犹他州政府告上法庭,女子与丈夫争吵后在滇池跳缆车溺亡,家属索赔35万,该不该给

其亲属告状的理由看来有些牵强,竟然称“树太好爬",是凡懂点法律的人都知道,这“理由"怎么算是什么理由呢?有点可笑。小编认为,60岁属成年人,虽然说岁数大点,但最其码他(她)应该知道爬树是一种危险行为,如果没有其它生理缺陷,属于正常人的话,责任完全在自已,而非景区。巨额赔偿是无理取闹,这场官司其亲属是打不赢的。

游客家属将犹他州政府告上法庭,女子与丈夫争吵后在滇池跳缆车溺亡,家属索赔35万,该不该给

话又说回来,景区在管理上也有些疏忽大意,既然其杨梅树已枯烂,就应在树的周围围上栅栏,或挂上警示牌,告知游客。如果是不懂事的未成年人摔下来,景区就脱不了干系了。对此次事件,景区多少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应该从人道主义角度给受害方一些补尝。

2022-06-10

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