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是个人还是一户,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农村低保是个人还是一户。

题主的问题是: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我的理解是这样的:老人申请了低保,他人或许提出了其子女家庭收入好,不能纳入低保的质疑,于是老人就问:我申请低保与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

首先,谈一下申请低保的两个关键条件。201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这是国家政策层次的规定,有几个关键词要特别注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实际上,这就是申请低保的两个关键条件: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最核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一款是确定低保标准的原则,第二款就是授权,即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的认定办法,由谁行使的问题,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这是非常明确的。

民政部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这是民政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对三个关键词的含义,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其次,应该怎样正确理解家庭这个概念呢?一般地理论上讲,一个家庭有一对夫妻,上有两个老人,下有几个儿女,还有其他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这种理解只适合于理想状态之下。随着时间延续,家庭会演化成各种各样的类型,非常地多元化。但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讲,家庭一般又以户口本上登记的人口为基本依据。这是狭义的家庭概念。

例如:一对夫妇有三个儿女,一女已出嫁,大儿子结婚后分户另过,小儿子同老人一起生活。在此情况下,小儿子与老人组成的家庭,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最根本的特征是长期共同生活,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但这也是可以人为改变的。假如,把两位老人与小儿子一家的户口分开,成为两户人家。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确实屡见不鲜。这样一来,两位老年人一户,两个儿子各一户。尤其是当老人己上了年龄,成了老年人,当老人以身体不好、无劳动能力、没有收入等理由申请低保时,既有故意分户规避政策规定实际在一起生活,或者直接分户、彻底分开各自独立生活这样两种情形况。事实上,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孩子在外地就业并成家,自然彻底地分开生活。大概题主的用意就在这儿。在此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再次,家庭中的老年人申请低保,与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说:1、毫无疑问:如果老年人与儿女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儿女的收入与老年人有直接的关系。原因很简单:家庭成员之间有互相赡养、抚养的法定义务。2、儿女们都与老人分户生活,但儿女家庭条件很不错,老年人生活十分困难。可以肯定地说:这就是儿女故意不赡养老人,逃避法律规定的儿女对于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这实际上是广义上的家庭概念。目前所能见到的低保政策,对此类问题的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由此导致遇到这一类具体问题,各地民政部门在具体执行中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地方松一些,有的地方紧一些。行政管理工作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各级、各地的民政部门也是头疼不已。

2020年9月7日,民政部官方网站公布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对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在《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之间和其他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先行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这就是法定义务优先原则。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法律征求意见稿明确地规定:对于申请社会救助的老年人来说,只有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其他具体法定赡养义务的个人,先行履行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之后,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更进一步说:在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能力履行赡养责任时,当然由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优先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只有在所有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完全无力履行赡养义务时,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更通俗地说:只有老年人的所有儿女无力赡养老年人时,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更直白地说:大家庭中的老年人,必须首先由其法定的赡养人——就是老年人抚养长大成人的儿女——予以赡养。不能因为已经分家另过,就合法地逃避儿女对于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这其实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实际上,这是目前社会救助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个法律漏洞。长此以往,既要国家财政多掏钱,又形成非常不好的社会政策导向:不依法赡养父母的儿女,反而在经济上负担较轻,占尽便宜。

这里要强调的是:虽然这只是法律征求意见稿,但我相信:肯定能获得国家立法机关的审议和批准。一旦正式实施,谁不孝敬老人,谁就占尽便宜的事情将从此一去不复返。

请朋友们记住:法定义务优先原则,所谓的“法定义务”的法律源头,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中。从2021年1月1日起,就必须按照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的规定执行。在法定义务——包括法定赡养、法定抚养、法定扶养三个方面——问题上,两部法律的规定基本保持稳定,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综上所述,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身为父母的老年人申请低保,和做为其法定赡养人的子女的收入当然有关系。原因也非常清楚,《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从法律角度上讲,父母抚养长大的儿女,并不能因已经长大结婚后的分家另过,而彻底放弃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那无异于培养了一代不如畜生的禽兽。可现实是法律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如果相互之间衔接不够到位,就会留下比较大的法律漏洞,对不够孝顺的子女无处着手予以制约、制裁,带来比较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是无可质疑的事实。

因此,身为老年人的父母亲申请低保,与做为其法定赡养人的子女的收入,肯定有关系,并且是必然的关系。更明确地说:当老年人的儿女收入比较高,完全有能力赡养父母时,就应该由其儿女依法赡养父母,根本就不应该批准老年人享受低保待遇。毫无疑问:这种法定的赡养义务,与子女是否和老年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毫无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在做为父母的老年人申请低保时,民政部门依法核查其儿女的收入状况,肯定是合法、合规的行为,不论任何人,都要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不得故意刁难或设置障碍。

相信在《社会救助法》正式通过后,随着其确定的法定义务优先原则的正式实施,这类似是而非的问题将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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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声明】这是我以前所写的回答,因当时并未写完,一直存在草稿箱中。今天无意中打开,在关闭时误点发布按钮,发布出去了。为此,我紧急处置,抓紧写完了全部回答,并重新发布。特向尊敬的读者朋友们和今日头条平台,表示我深深的歉意:对不起!!是我马虎了。

2022-06-10

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