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县令破案故事,古人是靠什么刑侦手段来破案的

古代县令破案故事,古人是靠什么刑侦手段来破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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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县令破案故事,古人是靠什么刑侦手段来破案的

“亲亲相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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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子路》中有这么一个故事:“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古代县令破案故事,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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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是说,叶公跟孔子讲,在他的家乡,有个为人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别家的羊,他一样告发了。孔子听了后却说,在他家乡,正直的人不是这样的,如果父亲和儿子中的一人犯了罪,他们互相隐瞒,这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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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孔子将维系家庭的父子关系——“人伦”放到司法之前,即“亲亲相隐”才是符合常理的。但这个故事只是一个在伦理问题上的推论,并没有具体的司法实践。孔子的提法在实践上的难度显而易见:大家都亲亲相互,最后的司法裁判如何辨别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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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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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

历史上汉朝的司法制度直接受儒家思想影响,从那时起我们的老祖宗就在司法实践中跟“公理法理之争”杠上了。儒家思想在司法体系中的体现为“春秋决狱”。司法官会根据儒家典籍《春秋》中的义理裁决具体的案件。

《通典》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人殴打了他的生父,这在汉朝本属于重罪,但董仲舒并没有判邢。因为董仲舒考察后得知,这个生父并没有抚养当事人,而是送与别家。之所以被打是因为在酒后借着酒醉,向当事人耍混说:“你是我儿子。”

董仲舒的判决认为,当事人的生父并没有养育他,他们之间已经没有父子之义,所以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能作为殴父罪处罚。

法律思想上,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

“春秋决狱”让司法官有了灵活裁决具体案件的司法依据。从孔子“亲亲相隐”的伦理推论上升道国家层面的法理依据,这主要依赖于儒家学者对《春秋》乃至其他儒家典籍的解读。

换言之,在亲亲相互的混乱和司法条文的僵化之间,汉朝的治理者选择了儒家的知识分子作为两者的中和剂。老百姓眼里的常理还不能作数,要高级知识分子承认了才算。

无论如何,这比起动不动死罪的秦律来说要友善多了。

包公断案演出现场(历史背景:北宋)

《三国志》里记载曹魏的一个名臣陈娇曾处理过一个案件:一个农民因为父亲患病,久治不愈,他宰杀了自家的耕牛作祭祀,祈求其父痊愈。私自宰杀耕牛在当时是死罪,负责断案的县令判这个农民死罪。陈娇得知案情后,认为这个人是个孝子,为他赦免了罪罚。

看多这样的案例,人们又会发现,要不冤死,判你的人得是当时的哲学博士、国学大家、碰巧还是个官。在识字率低下的古代,这种方法基本不可能被普遍执行。被记录下来的案例很多更像是当权者的政治宣传。倒霉的碰到腐儒,还会搞出的“不守礼法”、“不守妇道”、“文字狱”等等。

知识分子不一定靠谱,那么回到之前的问题,义理和法理有了矛盾,司法裁判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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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合一

唐高祖

到了隋唐朝,当权者觉得“春秋决狱”那套一来太主观,二来受知识分子(也就是儒家)把持。于是“礼法合一”的时代开始了。

唐高祖李渊主持修订了武德律令,作为唐朝司法基础。其后亦有《贞观律》、《永徽律疏》、和《唐律疏议》,细化了罪刑体系、德刑理论和行政法规,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系统化地纳入唐律。唐律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家训图

换句话说,这些以前靠儒生捣鼓对错的事,现在有了司法上的明文依据。其中一条便是“同居相隐不为罪”。法理和伦理的矛盾到了唐朝不再由官员主观裁定,而是有了具体的价值观导向。

与汉朝以来不同,唐律的制定更倚重于事务性官僚,用现在的话说,精美的商人比道学家会管事。这样的结果却是,更加完善了贵族和官员特权。

起源于《晋律》的“官当”,在唐律中变本加厉:官员可以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甚至可以用当事人的历任官品抵罪。

杖臀全刑是折杖法中的一种,开始于宋太祖时期。

到了宋朝,事务性官僚要学习法律文书,并由“律学博士”进行讲授和考核。历史发展到这里,似乎又走了个循环,法律条文再次压倒了人伦常理。司法权统归中央。由此,宋朝成了重刑最多的朝代。

美国禁酒时期反对禁酒的游行

把这些老祖宗的套路换到现在,有的如“亲亲相隐”已经有现代司法的实践先例,有的如“礼法合一”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争议多多。不过历史至少证明,司法和伦理都不能取代彼此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过度依赖前者,我们得到重刑的秦律或者美国禁酒令那样的闹剧,过度依赖后者,司法裁决则沦为诛心的诡辩。

我国现有的法律系统为大陆法系,庭审缺乏英美法系的灵活性,没有判例法作为补充,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特别是涉及当事人同时作为施害者和被害者,案件推理和罪行判定会与一般的“常识”相悖。

这一案的审判结果,与其说是不符合公义,不如说我国的司法系统再一次错失了一个追求公义的机会。

图片来自网络

以上观点为作者个人观点

2022-06-11

202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