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分析案例,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局会主动办理取保候审吗为什么

我的答案是不一定刑事案件证据分析案例,可能办理取保候审,也有可能撤销案件。我们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分析这个问题。

一、立案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受理案件。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辖区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二、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三、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将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侦查终结案件。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四、起诉侦查终结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将案件的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通过公安机关办案的步骤可以得知,侦查终结和起诉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办理的案件达不到这个要求,对该案件继续侦查。如果已经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依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故意伤害案(轻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以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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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这个问题涉及刑法中的牵连犯,何为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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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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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以伪造合同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伪造合同的手段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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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以强奸为目的私自闯入女性住宅,然后强行发生性关系,强奸的目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私自闯入住宅的手段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同样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我国刑法中没有牵连犯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人民法院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

笔者曾代理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阿军与被害人阿强系朋友关系。一天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期间,二人均用拳头击打对方鼻部,并造成损伤。

后经检验,阿军将阿强鼻部打伤,致阿强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而阿军尚未做鉴定,在得知阿强为轻伤后,阿军急切找他人问询自己的伤情如何。后他人介绍的医生阿辉告知阿军的伤情达不到轻伤的标准。

为了达到轻伤的目的,以陷害阿强,阿军送给医生阿辉二万元用于制造轻伤,阿辉欣然接受。后在宾馆,阿辉两次用镶牙的不锈钢平钳和牙挺等工具,击打阿军的鼻部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

之后,阿军向侦查机关提供鼻部伤情的CT片,要求做伤情鉴定。后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发现阿军入院当天的CT片与之后提供的CT片鼻骨形态差异明显,不符合鼻骨骨折发生、发展的病理生理学演变规律,不能认定两次拍片显示形态为同一次外伤所致,遂案发。

阿军伙同医生阿辉制造假伤的手段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其的目的行为是为了诬告陷害被害人阿强,故二个犯罪形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按照一重罪处罚即可。二罪相比诬告陷害罪较重,故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阿军分别犯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从以上不难看出,我国对于牵连犯采用了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这也是国际上大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以上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

2022-06-11

202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