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部下发《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水利部下发《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3月9日电 据“中国水利”官微信息,此前,中国水利部下发《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水利枢纽除险结构加固工作中责任追究制度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十四五”期内水利枢纽除险结构加固工作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水利枢纽除险结构加固工作上存有不执行或有误做好本职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开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中国水利部及地区各个水行政部门主管机构依照职责范围深入开展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中。 第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中应遵循依规依规、等级分类执行、客观性公平、公开化的标准。 第五条 对义务企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方法为: (一)勒令整顿; (二)提醒谈话; (三)情况报告(含向省部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主管机构通告、水利工程领域内通告、向地区市人民政府通告等); (四)别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要求或合同约定的责任追究制度方法。 以上责任追究制度方法,可以依据问题状况独立应用或统一应用。 第六条 省部级水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理应由中国水利部勒令其期限整顿;有二种及以上情况的,对它进行提醒谈话: (一)未将水利枢纽除险结构加固工作中列入“十四五”相关整体规划和工作规划及其河湖长制考评管理体系; (二)未定编病险水利枢纽除险结构加固“十四五”实施意见和本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2022年年末前,未井然有序进行2020年已到安全性评定限期水利枢纽的安全性评定;未创建常态工作方案,未立即进行到要求期限水利枢纽的安全性评定;未组织实施中小型水利枢纽评定成效审查; (四)2025年年末前,没完成2020年前已评定病险水利枢纽和2020年已到安全性评定限期、经评定后新增加病险水利枢纽的水库清淤结构加固每日任务;未立即对“十四五”期内每一年按时进行安全性检测后新增加的病险水利枢纽执行除险结构加固; (五)未按照规定对病险水利枢纽除险结构加固新项目前期设计开展审核,未对中小型病险水利枢纽除险结构加固新项目前期设计及批复执行审批管理方法并开展抽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