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公布2021年报 深圳证监局对钜盛华采用行政强制执行对策

未按时公布2021年报 深圳证监局对钜盛华采用行政强制执行对策 7月1日电 深圳证监局1日发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表明,钜盛华有限责任公司做为企业债券外国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立即公布2021年年报,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

截图自深圳证监局网站截屏自深圳证监局网址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深圳证监局确定对钜盛华有限责任公司采用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管措施。钜盛华有限责任公司应特别重视以上难题,进一步整顿,依规执行信息公开责任,并在接到本裁定书生效日30日内向型证监局递交书面形式整改方案。(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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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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