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疫情防控期内,这种个人行为被判定为哄抬价格

上海市:疫情防控期内,这种个人行为被判定为哄抬价格 中新财经3月25日电 据“上海市市场管理”微信公众平台信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发展趋势和变革联合会25日公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称,经营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要求的哄抬价格个人行为:

(一)捏造、散播价格上涨信息内容,大幅度提高价钱的;

(二)产品成本或拿货成本费沒有出现显著转变,以价格垄断为目地,大幅度提高价钱的;

(三)在一些地域或领域首先大幅度提高价钱的;

(四)囤积居奇,造成产品紧俏而发生价钱大幅增涨的;

(五)运用别的方式哄抬价格,促进产品价格过快、过高增涨的。

以上违纪行为的详细情况主要表现,参考市场管理质监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有关条文。

《指导意见》确立,应用领域包含:

(一)广大群众保持基本保障所必不可少的粮油食品蛋肉菜奶等民生工程产品。

(二)与抵御新冠疫情关联最紧密的防护口罩、抗病毒药药物、杀菌消毒用具、有关医疗设备等疫防用具。

(三)生产制造此条第(一)和(二)项产品需要的有关原料采购。

《意见》还对行政处罚法力度做出要求。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行政强制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倍下列的处罚;沒有非法所得的,处5多万元50万余元以内的处罚,剧情偏重的处50多万元300万以内的处罚;情节恶劣的,勒令停产整顿,或是由销售市场监督机构吊销执照。

协会或是为产品交易给予服務的企业有前述規定的违纪行为的,可以处50万余元以内的处罚;情节恶劣的,由备案管理方法机关单位依规撤消备案、吊销营业执照。

违纪行为轻度并立即纠正,沒有造成不良影响结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法。(完)

202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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