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兼职引起纠纷案件让人困惑:一人一岗多职,算得上谁的职工?

做兼职引起纠纷案件让人困惑:一人一岗多职,算得上谁的职工? 做兼职是当下许多人挑选的工作方式,但因其产生的纠纷案件也令人很困惑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派的多元化,员工在某一时期内与此同时被2个或2个以上公司单位应用,产生双向或多种劳务关系的状况已不少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也成为了异议的聚焦点。员工能不能与用人公司创建多种劳务关系?一人一岗多职,究竟算得上谁的职工呢?

从上一家企业还未办完离职流程,第二家企业就要自身新员工入职,而产生争端时,第二家企业却觉得与自身沒有劳务关系——近日,家在新疆省的打工者赵某迪就遇上了那样的麻烦事。

员工能不能与用人公司创建多种劳务关系?一人一岗多职,究竟算得上谁的职工呢?

多种劳务关系怎样定义?

张某迪原为新疆省克拉玛依市一自主创新企业员工。2020年,新疆省一节能公司邀约他新员工入职工作中。

2021年1月,张某迪并未彻底从创新公司离职,便进行为节能公司工作中,并领到了本月的薪水。彼此未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

以后,节能公司以“交纳社保”为由,提议张某迪设立五金店,申请注册了个体户。

2021年6月,张某迪补报国家公务员取得成功,随后明确提出离职,并向节能公司明确提出赔偿未发放工资的规定。彼此建议不统一,引起纠纷。

赵某迪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劳动异议仲裁委明确提出诉讼要求。最后,该监察委员会做出裁定:节能公司应向张某迪付款各类花费94379元,包含未结算薪水41506元,未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二倍薪水52873元。

收到诉讼裁决书,节能公司所属单位一脸茫然,觉得彼此不会有劳务关系,原因有三:张某迪2021年3月才从上一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1月~2月期内,自身企业并沒有对它进行管理方法,因而在1月~2月,张某迪应当归属于上一家企业员工;同一年3月~6月,张某迪设立了五金店,变成了个体户,更不具有和自身公司建立劳务关系的标准;在1月~6月期内,张某迪一直备考公务员,并沒有与自身公司建立劳务关系的意向。

“他一岗多职,又沒有意向长期性在咱们企业工作中,凭什么说和企业存有劳务关系?”带上疑惑,节能公司将赵某迪状告法院。

法律法规并不严禁多种劳务关系

人民法院强调,张某迪原是自主创新企业员工,尽管2021年3月才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在2021年1月就己经逐渐为节能公司工作中,而且根据手机微信向该企业所属单位沟通交流、汇报。而且,该节能公司在月末还向张某迪派发了薪水。

2022-04-15

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