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疫情无法立即偿还借款危害个人信用吗?上海高院确立

因新冠疫情无法立即偿还借款危害个人信用吗?上海高院确立 中新财经4月18日电 据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18日信息,上海高级法院修定完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在其中,新下发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版)》对新冠疫情危害准时还款等热点话题做出回复。

在银行信用卡纠纷案件、个人住房贷款以及他金融借款等股权融资类纠纷案中,借款人以受新冠疫情危害造成固定收入所有或部份缺失、运营艰难或客观性上执行还贷责任存有阻碍等为由,明确提出免去一部分还贷责任、推迟偿还借款或调增合同违约金的,应如何处理?

答:针对银行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以及他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业务、商业保理、当铺、小额借贷等以钱财计付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书,一般不适合以新冠疫情属不可抗拒为由缓解或免去还款借款的义务。假如金融企业或别的企业登记以通告或公示等方法做出给与受新冠疫情危害的有关借款人免减负债、延期还款等有关约定的,可看作对合同书主要内容的变动。

借款人认为推迟偿还借款或调增合同违约金的,尽管在移动支付普遍采用的情况下,新冠疫情通常不属于因主观原因造成合同书没法执行的阻碍,但贷款人假如因参与救助防治工作中、感柒新冠肺炎住院、封控防护等客观条件致其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组成不可抗拒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的要求解决,并应在有关状况消除后的有效期内立即执行还贷责任。

如新冠疫情对借款人工资收入或公司营业收入导致比较大危害造成没法准时偿还债务的,法院可在有关案子中机构被告方商议,促进金融企业依照金融体系监管和公积金管理等单位有关疫情防控的贷款政策和有关规定,适当调节银行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等银行信贷还贷分配,有效推迟还贷限期,防止借款加快期满或提早终止合同等“抽贷”“断贷”个人行为,合理预防金融体系风险性。

除此之外,对金融企业及有关企业登记违背管控要求,以附加费、服务费、评估费等各种花费之名变向扣除巨额贷款利息等情况,就超过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法律条文容许标准的一部分,依规不予以维护。

在涉金融业个人征信记录案子中,本人以受新冠疫情危害造成其无法立即偿还借款为由,规定金融企业撤消其欠佳个人信用记录的,应如何处理?

答:在涉金融业个人征信记录有关案子中,对如因参与救助防治工作中、新冠肺炎诊断住院、没有症状的感柒防护或是疫情防控对策等原因危害,无法立即偿还借款或信用卡欠款,金融企业将贷款逾期纪录申报中国人民银行的,法院可栽定金融企业撤消有关不良信用记录,依规维护保养本人的个人信用利益。(完)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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