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女人新冠疫情期内妨害公务,被判刑十个月

天津市一女人新冠疫情期内妨害公务,被判刑十个月 天津市4月20日电 (杨子炀)20日早上,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公布判决吕某某涉新冠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吕某某被判刑期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1月20日,天津市西青区某镇市人民政府机构管辖区26个村及小区的全部相关人员开展病毒检测筛选工作中。受害人李某某系该镇某镇村民委员会委员会,在帮助镇政府进行病毒检测筛选工作中的历程中,承担该地某病毒检测定位点的纪律维护保养等工作中。

当天早上9时左右,被告吕某某在以上定位点进行病毒检测后因私自应用当场管理人员的消毒用品而与工作员产生语言矛盾,在李某某等工作员劝诫吕某某离去时,吕某某拒不配合,并途手将李某某脸部、手臂划伤。经评定,李某某脸部刮伤总计5.1cm,为轻伤。当天中午,被告吕某某经公安部门电話口头传唤后积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个的罪刑,并自行认罪认罚,签定了具结书。

人民法院审判觉得,被告吕某某故意以暴力行为方式阻拦帮助市人民政府开展病毒感染病毒检测筛选工作中的国家公职人员依规实行职位,其个人行为已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吕某某犯案后全自动自首,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具备投案自首剧情,并签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规对其从宽惩罚。

充分考虑案子客观事实、剧情、被告的悔过心态及人身安全危险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宣判被告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刑期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规实施社区矫正。(完)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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