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例第146号”看福建省稽查司法部门规范统一

从“检例第146号”看福建省稽查司法部门规范统一 深圳4月21日电 (叶艺琳)18日,最高检察院根据“在网上发布厅”公布了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初次以行政部门检查类案监管为主题风格公布指导性案例。在其中,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福建检察院抗诉的行政部门检查监管实例(检例第146号)处于第一位,该实例历经7年,从了解不一致到产生的共识,从改正案例到统一标准,福建在稽查司法部门规范统一的道路上持续行驶。

“酒醉蝴蝶”扇动翅膀二审宣判交警队输了官司

“查酒驾,吊销驾照,如何就不对呢?二审输了官司,大家确实无法接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查部多名检查官告知新闻记者,直到今天她们仍还记得泉州市交警队派员前去提交监管申请办理时表示得话。

2013年5月1号夜间,卢某某喝醉无照驾驶没牌两轮摩托车撞到一名马路边路人,导致其轻伤;审判机关被判其拘留三个月、罚金3000元。与此同时,泉州市交警队另对卢某某做出注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法决策。

但卢某某觉得自身被注销的中小型汽车驾驶证与该安全事故不相干,因此提到行政诉讼法,但一审判决保持了泉州市交警队的行政处罚法决策。接着,卢某明确提出了起诉,这时“故事情节”却来啦180度翻转,二审宣判以“男人因喝醉且无照驾驶,早已负责了法律责任,交管部门在沒有相关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情形下,注销男人中小型汽车驾驶证,系属不合理,应予以撤消”为由,撤销了泉州市交警队的行政处罚法决策。

潜心案子异议聚焦点检察系统精确提抗

“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决策却被撤消了,之后我们要怎样进行行政执法工作中?”带上满怀的无可奈何与疑惑,2014年9月,泉州市交警队向市检察院提交了检查监管申请办理。

收到监管申请办理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严苛依法履职,用心核查,进一步整理有关案子客观事实并对异议聚焦点,“醉驾注销驾驶执照”明确提出了精确了解。

“核查流程中,大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找到一条尤为重要的法律规定。”筹办检查官表明,“被诉行政处罚法决策是根据侵权人执行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违纪行为,这也是对违纪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制观念的一种否定性点评,与其说具体拥有驾照的准驾不相干,也与其说执行违纪行为时具体安全驾驶的机动车辆种类不相干。”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探讨觉得,交管部门是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法决策,二审法律适用不正确,应予以监管改正。

2015年3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初级法院明确提出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取。接着,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检察院报请抗诉。2019年9月,福建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2020年5月21日,福建高级法院采取检察系统抗诉建议,撤消二审宣判,保持一审判决。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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