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里加班加点期内突发性出现意外,是否算工伤事故?

在家里加班加点期内突发性出现意外,是否算工伤事故? 在家里加班加点期内突发性出现意外 是否算工伤事故?

大法官:下班了根据手机微信解决工作中属于在岗位

广州市日报讯 (网络媒体新闻记者规章 报道员关维)假如在家里加班加点时悲剧出现意外,是否算工伤事故?能不能向公司理赔?新闻记者昨日掌握到,广州市铁路运输魏都区法院就结案了一起因在家里加班加点突发性疾病丧命引起的理赔案子。

田某静系石某宇的另一半,石某宇死前是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上下,石某宇在家里忽然倒下,120在场抢救约20分鐘后失效丧命。

根据石某宇的聊天记录表明,案发当日下班回家后,其根据微信号与朋友、顾客商谈工作中,其最终与朋友“某宇”的闲聊时间是19时22分;当日19时55分,石某宇所属微信聊天群的其它朋友仍在再次回应工作职责。

2020年10月19日,田某静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明确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办理。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中心做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田某静不服气,遂诉至人民法院。

广州市铁路运输魏都区法院二审审判后觉得,石某宇的聊天记录表明,其常常下班了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融合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工董某阐述,其与石某宇承担的加工厂夜里都是在生产制造,在生产过程中碰到问题都是会互相联络,很多年来一直如此。不难看出,石某宇回家了后再次解决工作中是常态化。

实际到此案中,案发当日19时5分,石某宇在微信聊天群回应加工厂进展,19时10分,石某宇在该群回应“应当都收到了”;19时22分与朋友“某宇”微信对话探讨取货问题。

以上直接证据相互之间证实,可以证明石某宇2020年7月13日下班了,仍使用微信解决工作中,其在家里用微信解决工作中属于运行时间和岗位的拓宽。尽管石某宇最终消息推送信息内容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说倒下的时长19时40分,存有时差,但充分考虑突发性病症病发到身亡有一个连续的环节和全过程,且在19时22分后石某宇再无消息推送信息内容,故可以评定石某宇合乎在上班时间和岗位发生疾患的情况。

由此,二审宣判撤消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中心做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勒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在宣判起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鉴定申请办理再次做出解决。

大法官观点

经办人员法院强调,因作业必须,员工下班了在家里再次根据手机微信解决工作中的,一样理应包括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岗位”范围。此案中,石某宇工作时的工作方式是根据手机微信连接朋友、洽谈顾客,下班了再次根据手机微信解决工作中是其工作常态化。案发当日,石某宇从工作逐渐至其突发性病症倒下,其不断在微信解决工作中,具备逻辑性。石某宇在家里回应工作信息时突发性病症致死的情况,合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理应视同工伤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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