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将人脸识别做为唯一认证方法被诉侵权行为,二审改判适用居民需求

物业管理将人脸识别做为唯一认证方法被诉侵权行为,二审改判适用居民需求 澎湃新闻网杰出新闻记者 林平

天津市一物业管理公司以人脸识别系统做为唯一行驶方法被诉侵权行为,一审人民法院觉得被告方系因疫情防控所需,未侵害居民个人隐私。近日,该案二审做出改判,人民法院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删掉面部信息内容并且为其给予别的认证方法。

澎湃新闻网注意到,2021年9月,上诉人顾某与被告方兰州市城关镇物业管理集团、兰州市城关镇物业管理集团天津市子公司(下称城关镇天津市子公司)个人隐私纠纷案件一案,经天津和平区法院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布开庭审判。

案件表明,上诉人定居于天津市和平区诚基对外经济贸易核心,被告方选用面部识做为进出物业管理地区的认证方法。2021年8月2日至5日期内,上诉人曾与被告方天津市子公司诚基对外经济贸易核心工程项目工作员多次沟通交流,规定删掉其面部数据并给予无阻碍进出方法,但均被拒绝。

根据此,上诉人觉得被告方侵害其人身自由权,违背了解决面部信息内容必须遵循的合理合法、就在、必需标准,将另一方上诉至人民法院。

城关镇天津公司在一审诉讼时效抗辩称,应用面部信息内容是依照天津疫情防控的相应要求和规定,系疫情防控的相应措施和必须。人脸识别技术通过业委会、环境整治公司办公室一致认同,并于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的情况下宣布开启。一审人民法院对于此事诉讼时效抗辩原因给予采纳。

一审人民法院觉得,上诉人并没有递交城关镇物业管理公司、城关镇天津公司对面部信息内容出现泄漏、伪造、遗失的有关直接证据,且不可以证实城关镇物业管理公司、城关镇天津公司侵害了其个人隐私。最后,以上诉人需求并没有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以适用,做出驳回申诉裁定。

顾某不服气,遂向天津一中院明确提出起诉。上诉人觉得,一审人民法院觉得被告系疫情防控之必须,并没有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应用面部信息内容做为疫防专用工具欠缺重要性,不符必需、合理合法标准”。

经天津一中院核查觉得,此案系因解决私人信息引起的纠纷案件,案由应明确为个人信息安全纠纷案件。

依据《民法典》第1034条有关普通合伙人的私人信息受国家法律维护的要求,面部信息内容做为生物识别技术信息内容属于国家法律维护的私人信息范围,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时要严格执行个人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民法典》第1035条要求,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明文规定外,解决私人信息入伍得该普通合伙人或是其法定监护人允许, 与此同时理应遵循合理合法、就在、必需标准。

202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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