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强制性“人脸识别”输了官司的警告实际意义

物业管理强制性“人脸识别”输了官司的警告实际意义 物业管理强制性“人脸识别”输了官司的警告实际意义

□ 何勇海

因将面部识别做为出入住宅小区的唯一行驶认证方法,天津市一物业管理公司被住户状告法院。一审人民法院觉得,有关直接证据不可以证实被告方侵害其个人隐私。近日,二审人民法院做出改判,人民法院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删掉上诉人面部信息内容,并且为其给予进出住宅小区的一些行驶认证方法。

这起纠纷案令人不由自主想起在我国“面部识别第一案”。2019年,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职称郭兵因不满意杭州市野生动物世界选用面部识别方法进园,遂将其状告法院。郭兵觉得面部信息内容属于相对高度比较敏感私人信息,规定别人删掉,最后郭兵申诉成功。本案当选了“法院2021年度十大案子”,还被写进2022年两会召开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是私人信息司法保护的楷模。

在天津市这起面部识别案中,人民法院最后判断以人脸识别做为唯一行驶方法的物业管理公司违反规定,再度依规维护了被告方对面部信息内容具有的合法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这类纠纷案引起了当今社会普遍关心,但仍无法阻拦人脸识别技术在一些方面的乱用。

应当说,人脸识别技术有其积极主动使用价值:其鉴别度提高,误识率较低,无法仿冒,可进一步提高关键场所的安全系数;面部识别便捷迅速,具备非接触性,有利于疫防等场所的工作人员鉴别……恰好是根据这种优点,人脸识别技术已被用于处理众多方面的本人身份核查问题。

但是,恰因面部信息内容具备唯一性、易继发性,且难以变更,因而,一旦泄漏,几乎不能救助。更糟糕的是,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普遍应用,面部信息内容一旦泄漏,“丢”的不单单是脸,还很有可能包含个人信息、资产等众多层面的信息内容,而这种信息内容假如被犯罪分子盗取运用,对本人而言,不良影响将是无法想象的。

因而,面部信息内容属于国家法律维护的比较敏感私人信息,务必避免面部识别被乱用。依据在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等有关要求,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明文规定外,解决私人信息入伍得该普通合伙人或是其法定监护人允许,与此同时理应遵循合理合法、就在、必需标准。可现如今,无论重不重要、紧不紧要、必多余,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好像变成了“时尚”。一些住宅小区乃至将人脸识别做为唯一行驶方法,这毫无疑问违背了必需标准。

2021年8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文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它房屋建筑管理员以面部识别做为小区业主或物业管理采用人进出物业管理地区的唯一认证方法,不同意的客户或物业管理采用人要求其给予别的有效认证方法的,法院依规给予适用。这也是本案法院判决书物业管理公司输了官司的法律规定之一。别的物业管理公司当为此为训。

2022-06-08

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