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一个“自己允许” 美发店画像侵权行为赔了1548元

欠一个“自己允许” 美发店画像侵权行为赔了1548元 ■本报讯记者 郑铁峰

一张烫头发相片被店家发网上制成了广告宣传,顾客自己居然不知道,浙江省永康市一家美发店因侵害了购买者的侵犯肖像权,不但道歉、删掉侵权行为相片,还赔付顾客1548元。

消费者维权 露臉烫头发照被店主私自用以宣传广告

2021年3月2日,金华小伙儿小杨花406元在本地一家美发店烫头发,烫好剪掉以后,美发师说“剪得挺帅”。小潘本想用手机自拍照,美发师说:“店里有数码照相机,让店里人帮你拍,P好之后你手机微信。”小潘允许后当场照相6张,隔日手机微信接到相片。

2022年1月15日,有朋友在微信群时发过二张小潘的手机截图相片,这时小潘才发觉,自身上年烫头发时所拍的相片被该店铺用在美团外卖和抖音上干了广告宣传。当天,小潘与该店铺沟通交流基础理论,美发店迅速便道歉,并删除了美团外卖和抖音上的相对应相片,但并没有对其理赔规定开展回复。

接着,小潘以“顾客侵犯肖像权受损害”为由将该店铺举报到本地消委,理赔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有关资产和精神损失2000元。

美发店认可事前没经顾客自己允许便将相片发至美团外卖等服务平台开展美发师作品展览,情况属实。“顾客给五星好评,大家再发至在网上。”店方表明,开实体店很多年来全是那样做的,第一次收到相近举报。对于此事小潘表明,对该店铺烫头发(照相)服务项目给五星好评,不等于允许店主应用(公布)自身的露臉烫头发相片投放广告。

消委观点 广告宣传中私自应用别人画像违反规定侵权行为要承担责任

永康市消委调研后觉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人身自由权是非法人组织拥有的人格权、身体权、健康权、名称权、名称权、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荣誉权、个人隐私等支配权。顾客在接纳服务项目时,拥有人身自由权获得重视的支配权,拥有私人信息依规获得维护的支配权。普通合伙人拥有侵犯肖像权,一切机构或是本人不可损害。没经侵犯肖像权人允许,不可制做、应用、公布侵犯肖像权人的画像,可是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以外。没经侵犯肖像权人允许,画像著作买受人不可以发布、拷贝、发售、租赁、展览会等方法应用或是公布侵犯肖像权人的画像。广告商或广告宣传经营人在广告宣传中应用别人为名或是品牌形象的,理应事前获得其书面形式允许。广告商、广告宣传经营人、广告宣传发送者违背此方法要求,在广告宣传中没经允许应用别人为名或是品牌形象的,归属于侵权责任,依规担负法律责任。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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