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财评:大牌明星“××体验官”,只拿钱不承担责任难以实现了!

中澳财评:大牌明星“××体验官”,只拿钱不承担责任难以实现了! 中新财经2月11日电(新闻记者 宋宇晟)大牌明星明星、社会发展知名人士等以“××体验官”等开展强烈推荐证实,也无法更改广告代言人的真实身份特点。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前不久下发的《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中做出了如此的要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页截图 屡次“车翻”

在大伙儿平时能触及到的广告宣传里,“品牌代言人”是一个常见的词语。她们大多数是有着较高影响力的大牌明星、知名人士。

在《广告法》中,说白了广告代言人,就是指广告商之外的,在广告宣传中以自身的为名或是品牌形象对产品、服务项目作强烈推荐、证实的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

但最近几年,一些大牌明星、知名人士在扣除巨额代言费后,其品牌代言的知名品牌却屡有“车翻”状况。

有新闻媒体统计分析,自2014年至今,名人代言的互联网技术投资理财平台崩盘事情就达到十余起。除此之外,也有某明星代言人的奶茶加盟店涉嫌诈骗、某明星代言人的产品品质不合格等实例。

那麼,这种牌子的形象代言人是不是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品牌代言人”

大家先一起来看看先前的涉嫌品牌代言人是如何处理的。

应对消费者维权,许多涉嫌“品牌代言人”仅仅以致歉、反省等回复群众。如前述涉嫌诈骗的某奶茶加盟店,为其品牌代言的大牌明星从此公开道歉,并表明自查自纠、紧密配合调研,与此同时称在将来工作上务必更加认真细致。有网民怀疑,一句致歉确实够吗?

《广告法》明文规定,关联顾客生命健康的产品或业务的虚假宣传,导致顾客危害的,其广告宣传经营人、广告宣传发送者、广告代言人理应与广告商承担连带责任。

前述要求之外的产品或业务的虚假宣传,导致顾客危害的,其广告宣传经营人、广告宣传发送者、广告代言人,明知道或是应知应会广告宣传虚报仍设计方案、制做、代理商、公布或是作强烈推荐、证实的,理应与广告商承担连带责任。

图片来自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照片来源于北京朝阳区金融业调解核心官方网微信公众平台。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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