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总代理需要什么部门批准?(代理新能源汽车有哪些要求)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三)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

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三)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四)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五)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开个新能源汽车4s店,费用大概在2000万元左右。

具体资金构成有几个部分:土地费用、建店费用、购车款、初期运营费用。一般的4s店一开始都不会马上盈利,所以保险起见还需要500到1000万的额外流动资金。

同时,因为汽车经销商必须是付款提车,因此新建店的提车成本也很高,一般首批提车在50-100辆左右,那么相当于1000万,只是这一部分可以采用贷款的形式。

运营费用上具体不清楚,但是一个4S从筹建到开业,大概需要1年时间,这就意味着这一年没有收入而且还必须给管理层、员工发工资,这些费用也不少。

开汽车4s店的主要条件:

1、申请基本资质:是初步审合经营者的资格及合法经营凭证;具备相关经验者优先;经营者要具备良好的企业经营商业信誉;还要有用于店面建设的土地使用权。

2、申请程序:均可在汽车品牌厂商的官方网站下载到《申请书》,汽车厂商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进行实地考察,或邀请申请人来京考察面试。

3、经营模式: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特约店“四位一体”模式经营,不能超范围经营。

2022-06-10

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