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防护期内被裁人 公司违反规定被判赔9余万元

员工在防护期内被裁人 公司违反规定被判赔9余万元 杭州市2月23日电(郭其钰)林某因肺炎疫情被防护在家里期内,收到了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通告。其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气仲裁裁决,又向法庭提出诉讼。新闻记者23日从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知,医院二审评定企业归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宣判赔付林某9余万元。

林某原是某汽车贸易企业驻成都的业务流程业务员,2016年新员工入职,三年合同书到期后,又续期了三年的确定时限劳动合同书,合同书至2022年9月12日止。

2020年3月,林某因新冠肺炎疫情被防护在家里,期内收到了所属企业公布的单位撤编公示及解除合同通告,同一年5月15日,该公司关停了林某工作中有关帐户并邮递劳动合同书解约证明书。

“企业解除合同时我都在家里防护,她们既没向公会表明状况都没有有效的表述,我很不可以了解。”林某向杭州市劳动异议监察委员会投诉,规定企业缴纳赔偿费及薪酬。同一年8月,该委做出仲裁裁决书,仅适用林某一部分要求。

后林某不服气仲裁裁决,向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规定企业付款经济补偿金规范二倍的赔偿费、租期内未休年假薪水、并未付款的两月差旅费补助等约12.6万余元。

“我们与林某终止劳动合同是根据经济性裁员的合理合法消除,按要求提早30天通告林某,胡某没有权利规定大家付款赔偿费。”案审中,该企业辩称,其每个月付款的差旅费补助是对旅差费的费用报销,不属于薪酬;与此同时公司因新冠疫情危害开工延迟,推迟复施工期的请假可先折抵林某的未休年休假天数。

萧山法院审判后觉得,该企业归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宣判企业付款林某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赔偿费、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薪水及差旅费补助共9余万元。

被告方企业不服气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到起诉。杭州中院经审判,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本案中,公司单位在职工因新冠疫情缘故被防护期内以公司经营情况不佳为由对上诉人采用经济性裁员,在裁人的流程及時间领域均出现不合理合法合法的情况。”此案筹办大法官表述,在裁人程序流程上,公司单位裁人前未向公会或整体员工表明状况、倾听意见,也未向工作行政机关汇报。在裁人時间上,公司单位在员工防护期内与其说解除劳动关系,也违背有关要求。

以上大法官称,经济性裁员是劳动法维护艰难公司借助裁人方法逃生的法律法规,数据统计肺炎疫情期内,公司通常会采用该类对策。但公司在经济性裁员时理应严苛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裁人的实际总数、民主化程序流程、上报步骤、裁人時间等均应严格遵守。(完)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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