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收上海证券交易所管控工作函 莱美药业再起诉

中恒集团收上海证券交易所管控工作函 莱美药业再起诉 中国经济网北京市2月25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天下达有关广西梧州中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恒集团”,600252.SH)的管控工作函,涉及到目标为上市企业、大股东及控股股东。

2月18日,中恒集团公布有关企业控股公司和控投孙公司涉及到起诉的公示。前不久,中恒集团控股公司重庆莱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莱美药业”)及控投孙公司重庆莱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莱美药业”)接到长春新区法院(下称“法院”)寄出去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等裁判文书,长春市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悦医药”)依据《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执行流程中与莱美药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提起诉讼莱美药业及莱美药业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洁莱美药业、莱美药业银行帐户一部分资产。

依据公示,中恒集团控投孙公司莱美药业曾与海悦医药签署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彼此因执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全过程中就独家代理市场销售商标授权等事宜造成起诉事项。

依据海悦医药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海悦医药与莱美药业签署《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后,彼此商议为迅速开拓销售市场,在市场前期向顾客进行特惠营销推广主题活动,海悦医药与莱美药业签署的《购销合同》中彼此承诺了他达拉非片感受装赠予占比。在后面市场销售流程中,海悦医药觉得莱美药业未将其赠予的他达拉非片赠送与顾客,反而是以一定的市场价格对外开放市场销售,总计销售总额5145.75万余元,故要求将该一部分销售总额付款给海悦医药。

海悦药业诉请为,要求法院栽定莱美药业、莱美药业付款给海悦医药其售卖赠送品的销售款5145.75万余元;此案受理费由被告方担负。

依据法院提供的《民事裁定书》【(2022)吉0193民初85号】,申请者海悦医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洁异议人莱美药业、莱美药业的存款5145.75万余元。

中恒集团表明,此案涉及纠纷案件为海悦医药与莱美药业因执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全过程中签署的《购销合同》产生矛盾,合同主体为海悦医药和莱美药业,莱美药业并不是合同书质权人。此案中莱美药业开展的全部买卖均为具备商业实质的真正买卖,无违反规定售卖状况。

中恒集团称,此次被冻结资金为RMB5145.75万余元,占莱美药业近期一期经财务审计资产总额的4.39%,占公司近期一期经财务审计资产总额的0.75%,占较为小。此次资产冻洁事宜不容易对莱美药业及公司的平时企业经营主题活动造成重要不好危害,莱美药业将尽早清除一部分资产被锁定的风险性,使莱美药业被冻洁银行帐户尽早恢复过来。此次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帐户为莱美药业一般存款账户,不牵涉到基本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储蓄专用存款账户。

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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