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受害者可存留搜集录音、短消息等做为家暴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受害者可存留搜集录音、短消息等做为家暴证据 7月15日电 最高法院15日举办记者招待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最高法院民一庭二级高阶审判长于婷在会议上详细介绍,家暴受害者在遭遇家暴或遭遇家暴实际风险时,能够有目的地存留、搜集录音、短消息等直接证据,申请办理生命安全保护令时往法院递交。

大会上有记者提问:据统计,生命安全保护令申请办理因无证据而被法庭驳回申诉的状况结合实际占据一定占比。《规定》专业对直接证据方式和证明标准进行了要求,这种一个新的要求可以协助申请者处理什么实际问题?

对于此事,于婷表明,直接证据是生命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情况。依据调查掌握,生命安全保护令申请办理被驳回申诉的最主要因素便是证据不充分,这大大的牵制了生命安全保护令功效的合理充分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要求,法院诉讼涉及到家暴的案子,能够依据公安部门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建议等直接证据,确认家暴客观事实。可是以上直接证据并非非常容易得到。有非常一部分申请者因没法给予以上直接证据而没获得适用。

因此,在深入调研的前提下,依据家暴的产生特性,汇总审理社会经验,例举了十种直接证据方式,较为常用的如彼此当事人陈述,被上诉人曾出示的检讨书或是承诺书,彼此中间的录音、短消息,卫生机构的诊治记录查询,妇联组织等接到体现或是寻求帮助的纪录等。家暴受害者在遭遇家暴或遭遇家暴实际风险时,就能够有目的地存留、搜集以上直接证据,申请办理生命安全保护令时往法院递交。

于婷注重,对证明标准难题,《规定》还确立,生命安全保护令案子证明标准为“比较大概率”就可以,不用做到“相对高度概率”,进而降低了申请者的质证难度系数。与此同时《规定》还进一步严格执行了法院依职权证据调查的要求。这种要求健全了生命安全保护令案子的证据规定管理体系,进一步清除了家暴受害者的取证不便,为维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利带来了更为强有力的机制支承,保障人民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自尊的日常生活

2022-07-15

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