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 |《谭谈交通》再陷异议,侵犯肖像权人明确提出1元理赔为缘何?

跟踪 |《谭谈交通》再陷异议,侵犯肖像权人明确提出1元理赔为缘何? 《谭谈交通》维权事件再起波澜。但是,此次做为电视节目制作方的成都电视台变成被告人,有在综艺节目中出场的群众以被侵犯肖像权为由提出诉讼。

21日,第一财经从浙江省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刑事辩护律师周杰处独家代理掌握到,前不久,有若干名登过《谭谈交通》综艺节目的被访谈群众根据社交网络等方式联络到他,资询有关侵犯肖像权侵权行为的相关的事宜。在其中,一名综艺节目中出场的被采访人宣布授权委托他对成都电视台提出诉讼。

“人民法院在19日接纳大家提交的诉讼材料,按规定,人民法院将在七天内作出是不是立案侦查的确定。” 周杰称。

依据周杰给予的《民事起诉状》,2009年冬,上诉人因交通违章被警察谭乔开展当场依法查处。谭乔在行政执法情况下,被告人成都市广播电台进行了全过程拍照。自此,没经上诉人自己允许,被告人将该短视频放进《谭谈交通》综艺节目上向群众开展散播。

上诉人觉得,因为彼时觉得《谭谈交通》是一档由公安部门核心的公益性普法节目,未就综艺节目应用其人像提出质疑。但2022年,成都电视台以第三人侵害其版权为由,授权委托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外开放就《谭谈交通》综艺节目开展消费者维权,并向第三方明确提出理赔。根据此,可觉得上诉人制做、散播《谭谈交通》是根据赢利目地。在掌握被告人真正意义的前提下,上诉人不同意被告人制做、散播含其人像画面的图片。

“所有人不可以从自身的违纪行为中盈利,这也是法律法规的原则问题要求。”周杰告知新闻记者,依据上诉人诉请,除规定被告人终止侵权行为、道歉外,现阶段还暂认为被告人损失赔偿一元。

《谭谈交通》盈利性之战

依据2021年起效的《民法典》,“以营利为目的”不会再做为侵害别人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但因为《谭谈交通》综艺节目中,视频的拍摄时间产生在《民法典》起效以前,周杰所给予的《民事起诉状》中认为称,被告人成都电视台是不是组成侵权行为,应根据《民法通则》里的有关规定,将要“盈利性”做为侵犯肖像权侵权行为的关键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00条要求,个人具有侵犯肖像权,尚未自己允许,不可以营利为目的应用中国公民的人像。

多位采访律师界人员对于此事表明认可。她们一致觉得,“以营利为目的”是《谭谈交通》综艺节目组成侵犯肖像权侵权行为的重要。但根据对《谭谈交通》是不是具备盈利性的认知不同,采访人员对成都电视台是不是组成侵权行为存有见解矛盾。

2022-07-22

202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