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住户在国际服务贸易改革创新示范点地域可立即申请办理备案为个体户

中国台湾住户在国际服务贸易改革创新示范点地域可立即申请办理备案为个体户 3月16日电 据国务院台办官方网站信息,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进一步为台胞尤其是底层群众、青年人人群到内地创业就业给予适用,国务院台办、国家商务部、我国市场监督质监总局3月16日协同下发执行《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

实施意见中国台湾住户在国际服务贸易改革创新示范点地域申请办理开设个体户工作方案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辽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贵州省、云南省、山西省(市辖区)台办、商务厅(局)、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为贯彻执行《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根据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中国台湾住户在国际服务贸易改革创新示范点地域申请办理开设个体户工作通知如下所示:

一、自2022年3月16日起,中国台湾住户于北京、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涪陵区等21个地区)、海南省、大连市、深圳、青岛市、深圳市、石家庄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济南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苏州市、威海市和河北省雄安新区规划、贵州省贵安新区、陕西省西咸新区等省、市(地区)全方位推进国际服务贸易改革创新示范点地域,可立即申请办理备案为个体户(加盟以外),示范点限期与《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一致。

二、中国台湾住户申请办理开设个体户的业务范围为谷类栽种等122项(详见对外开放领域明细),业务范围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按照有关要求申请办理。

三、中国台湾住户个体户的构成方式仅限本人运营。

四、中国台湾住户在示范点区域之外地区申请办理开设个体户,仍依照2015年12月国务院台办、我国发展改革委等20个单位联手发表的《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5〕3号)的要求实行。

五、中国台湾住户在内地开设个体户的实际备案方法依照原来备案标准实行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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