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见习生和超龄从业者参与工伤险方法”

天津市实施“见习生和超龄从业者参与工伤险方法” 天津市4月8日电 (新闻记者 王君妍)记者从天津市人社局获知,为扩张社会保险覆盖面积,适用发展,分散化公司单位用人风险性,确保见习生在实践期内或是超龄从业者在工作期内产生安全事故损害或患职业危害后的诊疗救护、经济补偿金等利益,天津市人社局、市教委、财政局及市税务局此前下发《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天津行政区划内的党政机关、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非营利性企业、慈善基金会、法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和有雇佣工人的个体户(下称“公司单位”)均适用该方法。公司单位自行为应用的见习生在实践期内或是超龄从业者在工作期内,按单保险险种参与工伤险及相应管理方法。

《办法》不具备强制,公司单位有着全面的决定权,可自行决策能否为应用的见习生在实践期内或是超龄从业者在工作期内,按单保险险种参与工伤险,并按本方法接纳相应管理方法。

在其中,《办法》所称见习生,就是指达到16岁、按照规定参与学年性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文化教育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同)的在校生;超龄从业者,就是指早已做到或超出退休年龄规定但年纪不超过65岁,且未按月享有行政事业单位或公司养老保险工资待遇的从业者。

见习生参与工伤险的,公司单位理应持与高职院校和见习生签署的三方实习协议,到参加地社保经办人员单位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备案和交费办理手续。三方实习协议应注明见习生本人基本信息、见习限期、岗位、劳务报酬等內容。

超龄从业者参与工伤险的,公司单位理应持与超龄从业者签署的用工合同,到参加地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审批超龄从业者未按月享有行政事业单位或公司养老保险工资待遇后,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备案和交费办理手续。用工合同应注明从业者本人基本信息、从事限期、岗位、劳务报酬、外地社保社保缴纳及工资待遇享有状况等內容。

见习生、超龄从业者社保缴纳期内出现工伤事故或患职业危害的,其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实行。

《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应由用人公司付款的停工留薪期薪水员工福利、停工留薪期医护、一次性学生就业补助费和五级、六级伤残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单位可与参保人员协议书承诺处理;商议不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解决。(完)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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