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分销是否就是传销,社交电商,三级分销,如何去判断是否涉嫌传销?

社交电商三级分销是否就是传销,三级分销是否涉嫌传销,要明白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传销90年进入中国,野蛮无规范发展8年,除了众所周知的拉人头,夸大宣传,一夜暴富的坑蒙拐骗之外,这种商业模式的最大毛病,是具有社会组织性,想想什么人群才天天开会洗脑?98年被一刀切以后,定性为非法传销,一律不得经营,必须转型。

06年中国颁布直销牌照,有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老百姓有最基本的分辨方法,看这家公司有没有直销牌照,有没有完整的退换货制度。‘权健’属于直销公司非法经营,而不是非法传销,要看清楚。

至于分亨经济,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原先无利益无收益的分享行为,现在有了收入,就是分享经济了。如火车票砍价,信用卡分享链接,某平台会员介绍等等,都要求你分享给几个好友,然后从中获利,这种分享经济不同于传销和直销。它不需要过量的金钱投资,不需要大量的开会培训,不倡导一夜暴富躺着赚大钱的机会。分享经济模式虽好,但把握不住,极易走偏,涉嫌非法传销,分享经济领域中最成熟的行业便是直销。

分享经济,非法传销,正规直销,如何分辨?万变不离其宗,我们无非就是小心一个‘骗’字,这里确实有真正的机会,但是要扪心自问,那么好的结果,凭什么是我可以得到。

现如今的社会,陷阱往往伪装成了机会,而机会往往伪装成了困难,眼光是个好东西,拥有的人是少数。

不用本质,光表面上都很不一样好吗?判断一个项目是不是传销的常用标准是,看主要盈利来源是拉人头还是销售产品,如果是拉人头,说明它的产品本身竞争力非常低下,而整个销售体系的建立,是依赖于欲望和贪婪。

我国对于多层销售网络有一条金线,超过三级分销就是传销。

营销部门几乎是每个企业的标准配置,任务有两个,第一个是为产品在市场上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也就是product market fit,第二个适当找到了这个合适的位置后,利用营销技术手段促进增长。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

比如的确有很多人有这个疑惑,销售一个榴莲100元,销售者C提成5元、C的上级B提成3元、B的上级A提成2元,以此为止。A、B、C均无门槛参加分销,这算违法吗?

所谓的没有门槛,就是没有入门费。

是否构成传销,这里要看是否拉人头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要构成传销组织,首先的条件是拉人头,(也就是组织者或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其次是就是层级性的返利系统(也就是相关销售利润或者入门费层级性传递)。

而前面所列举的问题中,很明显存在层级性的返利,但是要构成传销,还缺少一个条件,就是拉人头。如果这个层级可以继续往下发展,就是C可以发展D,D发展E,那就是是传销,是违法,即便把计酬的层级返利只固定在三级内,也是传销。但是,这种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定性,应该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因为没有入门费,也没有按拉的人头计算酬劳,而是以榴莲的销量计算各层级的酬劳。

如果这个层级就是A、B、C三个固定的层级永远不变,组织的成员不再继续向下发展,没有形成上下级关系,那么这个就不是传销,只是一种采用类似团队计酬模式发展的固定销售团队,很多保险、理财公司的团队(比如业务员到营业部经理到团队经理都会分成)等等,都会采用类似模式促进团队销售发展,这种不是传销,因为他们对于人员的发展,并没有像很多传销团队那样制度专门的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当然部分保险团队这一点会有点模糊)。

这里要注意,传销的拉人头和公司普通的增员和代理商人员模式的扩展是有本质区别的。

没有入门费,也能构成传销?

有人会提出疑问,要构成传销,一定要有入门费,所以传销的必备条件一定一定要有入门费。

这是错误的。缴纳入门费,只是传销模式的一种。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有三种模式的传销,一种是拉人头计酬传销,一种缴纳入门费式传销,还有一种则是团队计酬式传销。

这三种传销模式中,共同本质特征,都是拉人头,也就三种传销模式定义中都提到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还有个本质特征,是三种模式都没有提到的,就是“三种传销模式,都存在层级性返利”。而入门费,通过人头数量计酬或者通过销售业绩计酬,都只是三种传销违法模式的各自特征,不是共有的本质特征。

注意,这里讨论的,都是违法的传销模式,没有讨论犯罪型传销。犯罪一定违法(违反刑法),违法,不一定是犯罪。

那么什么是犯罪型传销呢?

所谓犯罪型的传销,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和刑事立案标准,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我们可以总结,要构成传销犯罪,要有几个硬性条件:

第一,欺骗性(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微商的三级分销,多数是卖快消品);

第二,入门费(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里的入门费,是指一种获得可以发展下线,获得层级性返利资格的门槛要求,注意,是要求,而不是自愿选择,很多微商代理,的确可以零元入场,无需压货)

第三,层级性(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微商三级分销,算)

第四,计酬依据为拉人头(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如果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比如前面举例的微商榴莲分销,则可能是团队计酬式传销)

第五,拉人头(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微商分销,有这种趋势,人越多越好)

第六,三层三十人(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组织领导者本身算一层,加强ABC三层,这里算四层。)

实际上,这里面还隐含了一个条件,就是计酬方式的层级返利性,可以将其视为第七个条件(这点前文已经详细阐述)。这一点是区分传销和合法代理的关键区别。

为什么很多团队计酬式传销,依然被认定为犯罪?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判例都显示,很多被指控领导传销活动的被告人,都提出自己是团队计酬的传销,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违法。但是,因为司法解释规定,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

这里团队计酬的认定,第一,要看是否有真实的客户群体(而非参与传销的人群);第二,是否有真实有市场价值的产品;第三,传销参与人员的酬劳计算依据,是不是真实的依据商品销售业绩;但是,如果在整个模式设计中,存在大量的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的制度,比如鼓励或者规定成员必须发展下线,对于发展下线的人数,给予相关的补贴,都有可能打破团队计酬的性质,被认定为以拉人头为目的的犯罪式传销组织。

2022-06-09

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