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突发疾病身亡,农民工在工地宿舍突发疾病死亡,工地老板有责任吗?

可能没有责任或责任很小湖北男子突发疾病身亡。

一、从工伤角度来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是工作原因、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到的事故伤害,核心是工作原因。你说的情况是疾病死亡而不是事故伤害,显然不属于。

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有可能认定工伤嘛?

在本案中,其是在宿舍中死亡,也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疾病的情况。而且第十五条规定的因工伤亡是基于扩大职工权益保障范围的目的,将部分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的伤亡,视同为工伤。因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认定严格,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二、从人身损害赔偿的角度

人损要证明老板对其死亡存在过错,我个人觉得经人介绍去西藏干活刚去了就不适应当地气候这点上老板没有过错,或者过错很小。由此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很小的责任。

甘肃天水一男子在火车上突发心脏病,由于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幸死亡。发生这样的事,无论怎么说都是让人痛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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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事不应迁怒于铁路部门和该列车及该列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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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铁路线路最长、运行列车最多,客货周转量最大的国家。“安全、按时”是铁路部门的“四字铁律”,而安全是放在第一位的。为了安全,长期以来,铁路部门一直实行的是“准军事化管理”,对上车、发车、到站、停站等各个环节的时间要求十分严谨,严丝合缝,分分不差。正是因为严格执行了这些铁的制度铁的纪律,才保证了铁路系统长期以来的安全运行。中国铁路也因之成为世界上运送旅客最多安全系数最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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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安徽一女教师拦阻高铁关门发车的事件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大家一致谴责这位女教师的极端自私行为。这也说明广大民众对铁路安全意识的普遍增强和对“从严治铁”的广泛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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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再说说发生在甘肃天水火车乘客姚某身上的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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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天水上火车不久,姚某即感觉心口不适,待报告列车长时,火车已经驶离车站。姚某之子要求列车停下好让其父亲下车送医院救治。姚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偌大的火车载着几千名乘客行驶在单线轨道上,其他列车将按时间依次经过这条轨道,火车怎么能说停就停?稍懂铁路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办到的事,稍有差迟,会酿出重大事故!所以在这件事的前后处理上,我认为列车长做的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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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姚某过去身体可能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所以病发之初,也未按心脏病处理。到后来意识到是心脏病突发,又恰巧该趟列车的乘客中又没有这方面医护人员和类似的病友,待列车长几番辗转找来速效救心丸时,姚某已经不行了。直观地看,列车长可能在对这件事上反应不够迅速,也不够热情尽心。但冷静一想,列车长要对整个列车的乘客安全和服务负责,设身处地去考虑,可以理解。

三,姚某因突发心脏病不幸死在火车上,姚子悲痛之情难抑,冲列车工作人员和列车长发火扯急可以理解,但要追究该列车和列车长责任实为不妥,也难如其愿。

四,通过此事件,铁路部门应该举一反三,加强改进完善列车上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2022-06-09

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