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咋办?住建部:问责问效,被损坏的文化遗产需要重建吗

历史上的文化遗产被毁的比比皆是,要不要重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云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咋办?住建部:问责问效!我认为重在保护性修缮即可,不必重建,你说呢!

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咋办?住建部:问责问效,被损坏的文化遗产需要重建吗

(一)。重建会造成破坏历史原貌

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咋办?住建部:问责问效,被损坏的文化遗产需要重建吗

现代社会科技日新月异,从技术上讲,现有的技术手段连文物都可以乱真,对于历史遗迹修复而言应该是可行的,但是,从社会现实状况来看,真正实施起来,会事得其反,这个想法往往出现二个问题:一、想法的初衷,是为传承文化还是为带动经济。历史遗址的修复一旦遭遇“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最后的结局往往是将仅存的一点历史沧桑感都破灭在热热闹闹的旅游开发中。二、现在大量历史遗址的修复可以说是只修不复,复是要复原,首先遗迹原貌往往难以被知道,其次真正的复原工作可以说必须是将社会学、历史学、建筑学、美术学等等多个学科的优秀人才集中进行的,不是找几个施工队弄一片仿古建筑就可以了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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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抢救式修缮恢复历史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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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会年久失修,会损坏,破败直至消亡,所以有必要采取抢救式修缮,保持其原貌!一,修缮文物,既然是修缮,不管是“修旧如旧”还是“修旧如新”,最终的目的就是应该保持文物它该有的样子,文物的存在就是为了让我们记住历史本来的样子。而不是弄巧成拙、画蛇添足,否则就是对历史和未来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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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修复的意义,大量古建筑淹没在历史的长河里是必然的,不必为了重建当年古代中国辉煌时的自信而修复。尤其是想圆明园之类,毁了就毁了,警示的意义远比再建一个园子的意义大。真正该修复的,是能够为心智在消费社会里疲惫的现代人提供一些精神动力的历史遗址,比如一些革命遗址、一些见证中国人民不屈精神的历史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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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认为文化遗产确需抢救式修缮,不必要重建,以上为个人愚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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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咋办?住建部:问责问效,被损坏的文化遗产需要重建吗

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往往缺少产权证明、没有批建手续。尽管,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确定了“对拆迁范围内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补办手续”的文件精神,但在征收实践中,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依旧被认定成“违建”,只有低廉的补偿,甚至没有补偿。

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想要彻底摆脱尴尬境地,最根本的途径当然还是从立法层面,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但正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纷繁复杂,很难追根溯源,在立法中一一列举。并且,地域因素也是形成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现阶段难以从立法层面找到解决依据,各地方都在结合当地历史因素,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政策、规定来努力让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尽可能摆脱尴尬的境地。

例如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制定了《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于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缺失或不一致的,对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法依规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对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尽力完善手续;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存在违规行为,但符合一定条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可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要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并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处理完毕;对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并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常见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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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