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服务的理念,绵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心城区能级提升城市服务的理念,以公园城市建设理念为引领,聚焦服务“人”、建好“城”、提升“产”、涵养“文”,着力推动城市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紧围绕建成宜居宜业“双300”Ⅰ型大城市、成渝地区副中心城市的战略定位,将城市更新与公园城市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有机融合,实现城市布局更科学、功能更强、产业更优、品质更高。

第三条 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具体包含:涪城区城郊街道、工区街道、城厢街道、石塘街道、青义场镇、新皂镇场镇;游仙区经济试验区、涪江街道、富乐街道、游仙街道、石马场镇、小枧场镇、新桥场镇;高新区普明街道、永兴场镇;经开区塘汛街道、松垭场镇;科技城新区;仙海区沉抗场镇;安州区花荄场镇、界牌场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 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公共优先。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依托区域业态本底,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宜居水平;着力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着力构建现代公共服务体系,补齐城市发展短板,推动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

(二)“留改拆”并重,注重传承保护。采取“留改拆”相结合,统筹实施棚户区、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市场、背街小巷、城中村等更新改造,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三线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全方位保护,融入现代城市发展理念,推动历史文化保护、旅游、体育、商业等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保护保留建筑活化利用。

(三)统筹联动,放权赋能。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主体、部门联动、多方参与”,下放城市更新相关事权,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城市更新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融资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市级部门加强指导。

(四)尊重公众意愿。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将群众更新愿望强烈的片区优先纳入更新范围,做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以片区为单元推动整体更新,实现城市更新可持续化,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小组成员单位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问题, 审批工作计划和方案,审定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的联系副秘书长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住建委主任担任。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成立对应领导协调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工作职责,设立或确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城市更新。

第八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按职责分工,指导推动城市更新工作;同步下放相关审批事权。

第三章 城市更新规划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城市体检评估机制,科学查找、精准分析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短板,形成城市级体检评估报告;组织制定《绵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总体规模,明确近中远期目标,划分城市更新单元,制定更新强度、空间管控、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营造、公共设施完善等规划原则和控制要求;编制《绵阳市城市更新导则》,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

第十条《绵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经过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程序后,由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城市更新评估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绵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工作。区域评估应当充分结合本地区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需求。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片区评估。明确片区功能优化、主导业态方向、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策略,细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

(二)更新单元。按照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关系,结合《绵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评估和产业功能布局,依照片区更新的原则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综合群众意愿、区域现状、社会稳定风险、资金平衡等方面因素,论证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章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以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边界和规模、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五条 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选取一流的策划、设计、运营团队,根据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更新方式、实现途径、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定位和公园城市建设理念,以《绵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绵阳市城市更新导则》为指引,对城市功能、业态、形态等进行整体策划,优化调整传统产业,塑造高端城市业态,高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更新。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策划、设计、运营一体化,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力求实现项目自身盈亏平衡或多项目盈亏平衡。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

(一)保护性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建筑、三线建设保护遗址等,在符合规划保护要求下,可由原产权人或采取政府回购等方式,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二)综合整治改造。对于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因地制宜采取建筑节能改造、改水、改电、改厕、风貌提升、加装电梯、适老化改造、社区养老托幼、地下管网改造等方式完善提升建筑使用功能,开展小区配套设施综合治理,增添健身休闲、文化娱乐等设施,绿化美化小区环境,提升小区宜居水平。

(三)整体拆除改造。

1.净地出让改造。整体连片拆除的,由政府组织实施征收或“协议搬迁”,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向社会出让,确定改造主体。涉及原地安置还房的,安置还房等相关条件可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

2.自主整合改造。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更新改造项目,单一土地使用权人自有土地占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70%以上且被整合土地面积最大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按照自愿原则,可按程序申请自主整合改造。经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可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整合改造。被整合房屋由政府组织实施征收或“协议搬迁”,回收土地使用权。整合土地采取协议供地方式出让给整合改造主体。涉及原地安置还房的,安置还房等相关条件可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

3.原址原规模重建改造。须拆除且无法纳入整体连片改造的零星危房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原址原规模进行重建。

第十九条 政府直管商业、办公用房征收搬迁,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确需产权置换的,可在补偿方案中另行确定。政府直管住房,可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费,不再核计补助、奖励、过渡安置费等费用。政府直管住房承租住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现行住房保障政策执行,优先予以保障。

第七章 规划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不突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片区城市设计研究等方式进行不同地块之间的容积率转移规划研究,实现片区容积率平衡;并依法按程序进行规划修改。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方案受项目周边已建成建筑等限制,建筑间距不能满足现行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在本项目内部和对周边已建建筑,满足国家消防、日照、安全等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兼顾建筑形态、建筑功能、建筑适用性和城市风貌,新建建筑间距可按不低于2007版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取原址原规模拆除重建改造的,新建建筑退间退距、绿化率、车位配比等不能满足现行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在满足国家消防、日照、安全等强制规定的前提下,经征求有关相邻权利人意见,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可按不低于房屋建筑拆除前水平控制。

第八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具备独立划定建设用地的棚改安置房小区项目,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项目建设主体可根据项目需要,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有关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批准实施的自主整合改造项目,被整合土地出让价格,根据征收拆迁成本与土地净地评估价格比较结果,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被整合用地上拆除的老旧房屋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建筑容量:住宅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建筑面积2.5倍计算奖励建筑容量,商业及其他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建筑面积2.0倍计算奖励建筑容量。奖励建筑容量仅用于抵扣项目改造主体自有存量土地基准容积率至控规容积率应交纳土地增容费的新建筑建容量。奖励建筑容量抵扣后超出部分,由项目改造主体自行承担。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征收部门对整合部分老旧房屋面积进行审核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应奖励的建筑容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定土地增容费时予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的,由安置房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新建房屋首次登记后,凭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搬迁补偿协议、被拆除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被征收搬迁人完(免)税凭证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安置房屋从开发建设单位转移至被征收搬迁人名下。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搬迁业主保留其子女自签订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之日起七年内义务教育原址就近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涉及不动产权变动的,可通过房屋征收、“协议搬迁”、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

城市更新不涉及不动产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

城市更新既不涉及不动产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九章 财税融资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统筹实施本辖区内城市更新及周边基础设施建设,自行负责融资和贷款偿还,自负盈亏。市级财政将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内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增容收益、工业仓储等土地变性收益、缴纳的城市配套费,扣除中央、省计提后全部返还区(园区),不分享项目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市级部门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规范、集中、高效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适老化改造、养老托幼、历史建筑保护、老旧小区改造等中央、省各类资金。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

第二十八条 支持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标国家现行支持政策,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适老化改造、养老托幼、历史建筑保护、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储备、前期论证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政策性贷款和地方政府专债。市级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政策培训,落实专人协助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做好对上资金争取和融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鼓励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筹集城市更新资金。支持市属国有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市区联动组建项目公司、代为融资、多项目盈亏平衡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可采取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第三十条 探索设立绵阳市城市更新基金。按照市场运作,采取“联盟+基金”模式,设立绵阳市城市更新基金。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绵阳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条 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扩大城市更新项目信贷投入规模;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等加大对城市更新的信贷支持力度,简化信贷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充分发挥贷款类、权益类、融资租赁类、不动产类等信托产品的融资作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建设、规划、不动产登记、财税、融资等相关配套文件。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日后执行,有效期 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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