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瞒报重疾撤消婚姻生活于法有据

结婚前瞒报重疾撤消婚姻生活于法有据 结婚前瞒报重疾撤消婚姻生活于法有据

□ 本报讯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海东市安全区法院审判了一起撤消婚姻生活案子。这也是该区域自民法执行后第一例因瞒报重疾而撤消婚姻生活的案子。

人民法院查清,上诉人孙某与被告方李某2018年12月根据互联网认识,2019年4月28日结婚登记。结婚后,李某按时走娘家并长时间定居,王某逐渐并没有生疑。但到了2020年8月,王某在与李某爸爸沟通交流中获知李某身患精神分裂。这时王某方可了解李某按时走娘家且回家后用纸巾夹藏小药丸服食这种个人行为,恰好是在根据服食药品和医院门诊医治的方法来调节病况发作,且李某一直故意隐瞒自身的病况不许王某知情人。因此,王某诉至安全区法院规定撤消婚姻生活。

安全人民法院经审判后觉得,缔约夫妻关系应确立在彼此彼此之间相互信任信赖的根基上。李某结婚前身患精神分裂,未在结婚登记前属实告之,且结婚后其病况亦未痊愈。此案中,王某在规定期内内认为撤消婚姻生活,证据确凿,于法有据,故宣判撤消王某与李某的婚姻生活。

大法官庭后表明,依据民法要求,一方身患重疾的,理应在登记结婚前属实告之另一方;不属实告之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要求撤消婚姻生活。要求撤消婚姻生活的,理应自了解或是理应了解撤消理由之日起一年内明确提出。

尽管民法针对重疾的主要范畴未作确立的要求,司法部门实际中一般参考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款要求,将比较严重遗传疾病、特定传染性疾病及其相关精神疾病评定为可撤销婚姻的重疾。此案中,李某结婚前已身患精神分裂且未属实告之,王某在掌握其病况后依规要求撤消婚姻生活,合乎法律法规,由此,人民法院做出如上宣判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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