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发现警笛头,如何看待湖南鸣警笛救护车与水泥罐车相撞造成1死4伤

当救护车撞上水泥罐车1966年发现警笛头,场面十分惨烈,这些都是超速、违规惹的祸。在这事故中还发生了一桩离奇的事。救护车里载的是交通事故的遇害者及家属,二次事故中,伤者未能躲避厄运,且来看这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看看带给我们什么思考。

1966年发现警笛头,如何看待湖南鸣警笛救护车与水泥罐车相撞造成1死4伤

一、事件的经过2020年12月6日早九点半左右,在长沙市岳麓区的一个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1966年发现警笛头,如何看待湖南鸣警笛救护车与水泥罐车相撞造成1死4伤

一辆载着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者的救护车,一边鸣着警笛,一边飞快地穿过红灯,正当救护车行走到十字路口中间时,右侧一辆穿过路口的混凝土搅拌车飞快地撞上了救护车的右后车厢。

1966年发现警笛头,如何看待湖南鸣警笛救护车与水泥罐车相撞造成1死4伤

瞬间,救护车的后车厢门被撞开,车上一名受伤的男子被甩出车外,车身严重变形,在巨大的冲击力作用下,救护车又撞上左边三辆汽车。

在这次事故中,一共有5人受伤,其中被甩出车外的事故男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次事故一共造成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许多网友十分惋惜,“原本是去救人的救护车,没想到又发生了车祸。”,“救人也需要在确保安全第一的情况下进行”,“搅拌车没有减速,双方是不是都有责任?”……

二、发生事故的原因在这起事故中,由于救护车救人紧急,他们通过红绿灯路口时,前方正亮着红灯,当救护车被泥土车撞上时,这车道红灯正好变绿。

这就意味着救护车冲过红灯路口时,显示灯显示红灯所剩的时间仅为几秒钟,此时另一车道的显示灯也正处于绿灯变黄灯的最后几秒。

我们可以想象当时的水泥搅拌车必定是看到绿灯只剩下几秒钟,于是加快车速通过入口,当他通过路口时,也许显示灯已经变黄了。车来到路中间,还没有减速,不料撞上了鸣笛的救护车。

由此可见,水泥搅拌车根本无视救护车的存在,存着侥幸心理,争分夺秒才酿成此次惨剧。

三、事故的责任怎么分?在这起事故中,责任该怎么划分呢?我认为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责任。

水泥搅拌车错在以下几点:1、没有依法给救护车让行。2、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加速通过红绿灯路口。3、很有可能闯黄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在这次事故中,救护车一路鸣笛,并使用了标识灯具,提醒周围车辆注意避让。因此,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由于事故过于惨烈,水泥搅拌车司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那么救护车有没有责任呢?

在本案中,我认为救护车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救援车辆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还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作为救护车的司机在通过红灯路口时,应该要注意另一方向车辆的通行情况,当发现水泥搅拌车已经快速冲过红灯路口时,就应该减速让行,而不能等待对方来避让。

我们知道救人十分紧急,现在因为小小疏忽而导致救人不成反倒伤了人,真是罪过。

四、事件带来的反思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人仍然没有具备礼让三先的意识,其实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为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让行。

另外作为救援车辆,救人是其主要职责,我们知道救援时间紧迫,但也不能不遵守必要的交通规则,法律之所以让这些救援车辆具有特权,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但不能当做是理所当然的,毕竟道路车辆繁忙,交通状况复杂,稍有不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通过十字路口。如果救护车驾驶员没有做到这一前提,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这件事故之所以引发网友的关注,是因为救护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许多人对救护车特权不了解,对救护车行驶的要求也不明白,所以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礼让三先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一种义务!

2022-06-10

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