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单位联手下发裁审对接建议 通畅员工消费者维权方式

两单位联手下发裁审对接建议 通畅员工消费者维权方式 2月28日电 据最高法院官微信息,前不久,为落实中共中央有关完善社会发展矛盾纠纷多元化防止调解解决综合性体制布署,贯彻落实加强劳动异议诉讼与起诉对接机制建设规定,人力资源管理社保部、最高法院协同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下称《意见(一)》),这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社保部、最高法院健全劳动异议多元化解决体制、统一裁审适用法律规范、通畅员工消费者维权方式、维护保养劳动关联和睦与社会稳定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一)》标准了民事调解书后面诱导性确保,健全了诉裁调连接体制,确立了终结裁定范畴,建立了诉讼直接证据的司法部门核查标准,有益于促进矛盾纠纷根源解决,减少社会管理创新成本费,提升民事调解书执行率,有益于提升诉讼结束率,高效率方便快捷维护保养员工合法权利;优化了相关适用法律规范标准,有益于充分发挥诉讼外置的功能性功效,推动裁审适用法律统一,有益于塑造公司单位、员工的主动遵纪守法使用方法观念,提高诉讼、司法部门质效和公信度。

下一步,两单位将把贯彻落实实行《意见(一)》做为促进“我来为人民群众办好事”社会实践活动常态化高效的关键內容,根据协同公布经典案例、创建裁审信息内容核对规章制度等方法,促进建议要求贯彻落实、裁审对接体制逐步完善,为综合推动公司发展与维护保养劳动者权益、搭建和睦劳动关联给予更为强有力的服務和确保。

人力资源管理社保部 最高法院

有关劳动异议诉讼与起诉对接

相关问题的建议(一)

国家人社部发﹝2022﹞9号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人力资源管理社保厅(局)、高级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兵团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局、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生产制造建设兵团院区:

为落实中共中央有关完善社会发展矛盾纠纷多元化防止调解解决综合性体制的规定,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国家人社部发〔2017〕70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融合工作中实践活动,现就健全劳动异议诉讼与起诉对接相关问题,明确提出如下所示建议。

一、劳动异议仲裁委对民事调解书诉讼核查申请办理不予以审理或是经诉讼核查决策不予以制做民事调解书的,被告方可依规就协议书內容中归属于劳动异议诉讼审理标准的事宜申请劳动仲裁。被告方立即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法院不予以审理,但以下情况以外:

2022-03-01

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