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3月5日电 据“最高检察院”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此前,最高检察院下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下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共24条,自公布生效日实施。

《程序规定》的颁布,意味着人民法院司法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和检查官惩罚规章制度基本上完成了文化建设。2020年10月,最高检察院制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确立了违背检查岗位职责案件线索审理、核查、追究责任情况、责任划分、义务免除、处理方法等层面的主要规定,并适用检查官惩罚工作中。《程序规定》专业就检查官在司法部门履行职责中执行违背检查岗位职责的个人行为,经检查官惩罚联合会决议程序流程,追责司法部门义务给予惩罚的诱导性事宜做出要求,为人民法院依规依规单位受贿罪检查官司法部门义务给予了规章制度根据。

《程序规定》规定,检查官惩罚工作中理应坚持不懈党管干部标准;坚持不懈遵循司法部门规律性,反映检查岗位特性;从实际出发、客观性公平;坚持不懈严肃认真追究责任与依规维护有机统一;坚持不懈义务与过失相一致,惩罚与教学紧密结合等工作原则。

《程序规定》确立,最高检察院和省、自治州、市辖区开设检查官惩罚联合会。检查官惩罚联合会委员会理应从思想政治素质高、专业技能强、职业道德好的人民代表、人大代表、法律学权威专家、刑事辩护律师、检查官和大法官等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任用。在其中,委员会总人数应是奇数,检查官委员会不少于过半数。

《程序规定》要求,检查官惩罚工作中由人民法院与检查官惩罚联合会明确分工。人民法院依照党员干部管理员权限对检查官因涉嫌违背检查岗位职责的手段开展核查,依据检查官惩罚联合会的审核意见,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相关要求做出是不是给予惩罚的决策,并给与免职、推迟升职、调职司法部门审理案件岗位、撤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及其依照相关規定给与处罚。检查官惩罚联合会依据人民法院调研的状况,承担从专业的视角核查评定检查官是不是存有违背检查岗位职责的个人行为,明确提出组成故意违背岗位职责、存有过失、存有一般过错或是沒有违背岗位职责等审核意见。

《程序规定》还确立了当事人检查官在惩罚程序流程中拥有的支配权。当事人检查官有权利申请办理检查官惩罚联合会委员会、惩罚案子审查调查工作人员逃避。检查官惩罚联合会决议惩罚事宜时,当事人检查官有权利参加听证会,并开展阐述、质证和辩驳,可以向惩罚联合会申请办理有关专业人员到听证会当场做证或表明状况。当事人检查官对评审意见有争议的,可以向检查官惩罚联合会明确提出,检查官惩罚联合会理应对质疑以及原因开展决议并作出决定。当事人检查官对惩罚处分决定不服气的,可以明确提出核查和投诉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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