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官惩罚工作中流程要求(实施)

检查官惩罚工作中流程要求(实施) 检查官惩罚工作中流程要求

(实施)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查官惩罚规章制度,标准检查官惩罚工作中,推动和确保检查官依法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档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检查官惩罚工作中理应坚持不懈党管干部标准;坚持不懈遵循司法部门规律性,反映检查岗位特性;从实际出发、客观性公平;坚持不懈严肃认真追究责任与依规维护有机统一;坚持不懈义务与过失相一致,惩罚与教学紧密结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检查官司法部门履行职责中执行违背检查岗位职责的个人行为,理应追责司法部门义务给予惩罚的,按照本要求申请办理。

第四条 检查官惩罚工作中由人民法院与检查官惩罚联合会明确分工。

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要求,依照党员干部管理员权限对检查官因涉嫌违背检查岗位职责的手段开展核查,并依据检查官惩罚联合会的审核意见,按照相关要求做出是不是给予惩罚的决策,并提供对应解决。

检查官惩罚联合会承担从专业的视角核查评定检查官是不是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违背检查岗位职责的个人行为,明确提出组成故意违背岗位职责、存有过失、存有一般过错或是沒有违背岗位职责等审核意见。

第五条 最高检察院和省、自治州、市辖区开设检查官惩罚联合会。

检查官惩罚联合会委员会理应从思想政治素质高、专业技能强、职业道德好的人民代表、人大代表、法律学权威专家、刑事辩护律师、检查官和大法官等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任用。在其中,委员会总人数应是奇数,检查官委员会不少于过半数。

第六条 最高检察院和省、自治州、市辖区检查官惩罚联合会的日常工作中,由有关人民法院检务监督单位担负。

第七条 检查官惩罚联合会决议惩罚事宜推行等级分类责任制。最高检察院检查官惩罚联合会承担决议最高检察院检查官的惩罚事宜,省、自治州、市辖区检查官惩罚联合会承担决议管辖区内检查官的惩罚事宜。

第八条 检查官惩罚联合会委员会、惩罚案子审查调查工作人员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理应自主逃避,当事人检查官也有权利规定其逃避:

(一)自己是当事人检查官或检察官的直系亲属;

(二)自己或是其直系亲属与申办的惩罚事宜有利益关系;

2022-03-06

202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