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确定 (授权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确定

北京市6月2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确定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大会根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以下改动:

一、将第一条改动为:“为了更好地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程序流程,确保和标准其行使权力,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汇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经验,拟定本标准。”

二、提升一条,做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不懈我党的领导干部,按照法律规定权力和法定条件召开会议、开展工作。”

三、提升一条,做为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整个过程人民民主,一直同老百姓维持紧密联系,聆听老百姓的意见与建议,反映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

四、将第二条改成第四条,改动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提案、确定难题,推行民主集中制的标准,充分体现民主化,团体行使权力。”

五、提升一条,做为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理应科学安排开会时间、议程安排和日程表,提升审议品质和高效率。”

六、将第三条改成第六条,第一款改动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会一般每两个月举办一次,必要时能够加开大会;有独特需要的时候,能够临时性集结大会。”

提升一款,做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议召开的时间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七、将第四条改成第七条,改动为:“常务委员大会有常务委员整体构成工作人员的半数以上参加,始得举办。

“如遇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务委员构成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网上视频方法列席会议。”

八、将第五条改成第八条,提升一款,做为第三款:“会议日程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九、将第七条改成第十条,第一款改动为:“常务委员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我国监察委、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责任人列席。”

第二款改动为:“并不是常务委员构成工作人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委、副主任委员、委员会,常务委员副理事长,工作中委员会主任、办公室副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办公室副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责任人,列席。”

2022-06-25

2022-06-25